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为了促进我县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开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鞍政发〔〕3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能的自觉性,加快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节能为更好持续发展,实现科学发展必须节能;坚持开发与节能并举,节能优先,效率为本;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坚持控制源头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三)目标任务。全县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65吨标准煤下降到2010年的1.26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3.8%,年均降低5.54%,其中,工业能耗下降比重占92%,建筑、交通运输、公共事业、商业服务、政府机构及其它行业能耗下降比重占8%;工业企业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5%以上。全县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由2005年的1.08万吨减少到2010年的0.875万吨;烟尘排放量由2005年3300吨减少到2010年2800吨;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
二、控制源头,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
(四)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必须多管齐下,务求实效。一是要从增量上从严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审批能耗高、污染突出、粗放经营、产品附加值低的矿产品、化工等项目,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的“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对今后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鞍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五)完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政策。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各项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对“双高行业”差别电价的标准。强化对高耗能行业电力增容、扩容情况进行专项清理整顿。从现在起,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供应部门暂停办理高耗能企业电力增容、扩容及新增用电指标。
(六)积极推进能源消费结构调整。认真抓好能源生产、供应、储存、消费环节的节能降耗管理,制定措施,减少损失和浪费,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同时,大力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和第三产业,大力开发节能环保新产品,强化矿产品的精深加工,拉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进太阳能、地热能、沼气、生物质能利用,搞好资源的调查与评价,从而合理开发与使用。
(七)积极推进技术进步,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要求,按照国家《产业目录》规定,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支持和发展鼓励类产业,停止发展限制和淘汰类产业。加大我县落后的矿产品生产企业的淘汰力度,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企业要依法关闭,严格贯彻执行《*满族自治县菱镁、方解石资源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暂行)》,提高菱镁石、方解石开发门槛,逐步改造和淘汰浪费资源、高耗能、污染严重的以及达不到产业政策规定和节能、环保、安全标准的小选矿、小镁砂窑、小电熔镁、小水泥等企业,*年6月前关闭*满族自治县自强水泥有限公司。对不按期淘汰和改造的企业,政府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等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三、加大投入力度,全面实施重点项目
(八)按照国家《“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着力抓好燃煤工业锅炉(室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系统节能)、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十大节能工程。
(九)加快城市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和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十一五”期间力争建设*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年开始施工建设,2009年投入运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厂,年处理生活垃圾10万吨。同时,加强禽畜养殖厂、屠宰厂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促进达标排放。
(十)加快以电力、供热、镁砂等企业为重点的二氧化硫治理设施建设,全面改造轻烧镁、重烧镁、电熔镁生产工艺,降低燃煤量,减少烟尘、粉尘排放量。提倡使用优质、高效、低污染、低排放煤炭。“十一五”期间,我县将对鞍山轮胎厂电厂上硫化床和在线监测装置及科学利用余热,并对炭黑分厂实施碳黑尾气“煤气混烧”技术改造,该项目建成后,年可节约标准煤2万吨左右,同时可减排二氧化硫700吨,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对全县镁砂行业的轻烧窑、重烧窑、电熔镁进行节能减排设施改造,计划至*年底完成全县498座轻烧窑和10座重烧窑工程减排和结构减排任务,使*轻烧镁产业年节煤18.5万吨,减排二氧化硫2000吨左右。全面改造低效燃煤工业炉窑,实施工业炉窑三年整治计划。
(十一)加强建筑、交通领域的节能减排管理。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根据我县实际,确定我县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60%。大力发展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新型墙体保温材料,“十一五”期末我县城镇新建建筑一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建立节能型公共交通系统,不仅能给市民带来出行便利,同时也可降低能耗,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到“十一五”期末,我县计划再上一条环路公交营运线路,新上营运车辆10台。提高营运能力和水平。加强对机动车辆油耗和尾气监测,加快高耗能老旧车辆的淘汰和报废,鼓励发展和使用小排量车辆等节能环保交通工具,推广使用车用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
(十二)加大政策保障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重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资金来源渠道主要以企业自筹为主,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放为辅,同时争取国家、省、市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列支200万元作为节能减排专项奖励资金,对节能减排成绩优异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奖励。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在实施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各乡镇(办事处)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加大资源再利用,发展循环经济
(十三)推进资源再利用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关键环节。“十一五”期间要重点做好矿产资源、工业固体废物、各种余热余压、尾气的利用和回收,以矿产品加工和建材行业为重点,通过政策导向,鼓励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实现对各种炉渣、矿渣等工业废弃物及各种余热、余压、尾气的综合利用。建筑领域倡导使用可再生、可替代材料,大力推广使用新型建材粉煤灰、建筑垃圾等废物加工生产再生墙体材料。采用新技术,对低品位的菱镁矿石和采矿过程中产生的碎矿、粉矿以及生产过程中的粉尘进行再加工再利用。农村要大力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利用。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工程,发展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推广省柴节能煤炉灶,力争2010年农村户用沼气池普及率达到50%以上,鼓励发展有机肥,推广秸秆还田,农膜回收技术。
五、依靠科技进步,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十四)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加强节能技术开发与研究,有关部门、企业要按照国家节能技术政策大纲要求,加强节能、节水技术开发与研究,加大资金投入,支持重点项目研究,着重攻克矿产品行业煤炭、电力消耗以及利用污水处理、余能实行系统制冷等节能关键技术。搭建技术支撑平台,加强产、学、研一体化建设,尽快将一批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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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十九)加强领导,组织落实。为确保我县节能减排综合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对各部门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宣传部、考评办、法制办、经贸局、环保局、城建局、国土局、财政局、人事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安监局、教育局、科技局、交通局、中小企业局、物价局、农经局、商业局、统计局、广电局、总工会、团县委、供电局、农电局,以及24个乡镇(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的县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部署全县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考核各项工作进展情况,确保节能目标责任制和各项节能减排工作推进落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主任:许长太(兼);副主任:王毅;成员:童占良、文莉。减排工作由县环保局负责。
(三十)明确职责,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县经贸局要统筹安排好节能减排工作,履行节能执法和企业能源评估、项目评估等职能,加大现场检查和执法力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矿山和土地资源管理;县城建局要履行项目开工建设的审批及新建建筑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审查;县环保局要严格审批新建项目的环保评估,履行环保执法和监督职能;公、检、法等部门要依法对违法案件实行强制执行,确保执法到位;县工商局要负责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县法制办要负责指导并监督执法程序;供电、供水等部门要实施生产性断电、断水;新闻媒体要履行舆论监督职能,定期公布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并对违法企业进行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