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教育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为认真贯彻《条例》,推进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条例》为指导,以服务为宗旨,以需求为导向,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注重规范,以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网上专栏建设为抓手,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工作,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基本原则

信息公开网上专栏由分散建设转变为相对集中建设;推进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信息发布的目录、内容和形式;整合相关信息资源,体现教育类政府信息和教育机构信息发布的系统性、整体性。

三、基本目标

通过建设,形成统一的信息发布管理平台,形成规范的信息公开网上专栏页面布局,基本做到市、区(县)、校三级信息类目结构的衔接,基本做到全市基础教育机构信息目录编制的一致性,基本做到信息公开事项、形式的规范,以便于浏览和查询基础教育系统相关信息,形成基础教育系统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信息发布管理平台

市教委依托上海市学校行政管理系统(简称“管理通”),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管理系统,供各单位使用。已在网上建立信息发布管理系统的单位,按照“管理通”信息发布管理系统的建设规范,予以完善后,可使用各自的发布系统。

(二)建立信息公开专栏

建立全市规范的信息公开网上专栏页面,供各单位公开信息。建有网站的单位应在网站首页设置“信息公开”一级栏目或进入窗口,并以网址链入形式与信息公开网上专栏进行链接,也可将信息公开网上专栏的静态页面下载保存到本单位网站。各单位网站中已开设“信息公开”专栏的,可根据《上海市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网上专栏页面规范》(见附件1)作适当调整后继续使用。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应开设“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专栏,并做好本区域内各单位信息公开专栏的链接。

(三)统一信息目录分类

《公开信息目录》统一设置单位概览、计划总结、单位业务、其它类四大类目。四大类目分别设置下一级类目。《公开信息目录》按照《上海市基础教育机构分类设置参照标准》(见附件2)设置。

(四)规范信息公开事项及内容要素

各单位根据《公开信息目录》确定信息公开事项。中小学重点做好招生考试、教育收费、学生工作、教学科研等事项的公开。其他教育机构结合自身特点,重点做好社会和公众关注的事项的公开。对于热点信息的发布,市教委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逐步规范其内容要素。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便民服务

各单位在信息公开网上专栏中,提供办事指南、表格下载、便民问答等项目,并探索重要事项事先征求社会和公众意见的工作。此外,建有网站的单位,应通过“校长信箱”、“网上咨询”等栏目,配合做好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尚未建立网站的单位应公布电子邮箱、热线电话,开展与公众的互动。

五、工作规范

(一)主动公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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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此项工作先在部分区县基础教育机构试点;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系统实施方案,确定指导人员,并做好技术准备工作(请于12月5日前将方案和名单报市教委公众服务处,

年12月中旬起,在各区(县)中小学实施;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开设“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专栏。

年1月中旬起,在其他基础教育机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