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申报材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

在自治州辖区内进行,占用耕地、园地3亩以上10亩以下,林地、草地5亩以上15亩以下,其他土地20亩以上40亩以下,报自治州建设局审查批准,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报告;

2、计划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建设用地所在地城市规划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等初步选定的用地位置和界限;

5、建设用地所在地城市规划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意见;

6、城市规划部门向用地单位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

7、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总图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自治州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审查意见,报自治州建设局核发选址意见书。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性质、用地及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处置方式和排放量;

2、其他有关材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建设项目建议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城市现状地形图、相关部门协调意见:①位于未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的,国土部门出具的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②属于工业项目的,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预审意见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③属于易燃易爆项目的,消防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④属于新征用地项目的,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办通知书;⑤涉及防洪防汛的,水利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⑥涉及铁路、轨道、电信、无线电站台、燃气等项目的,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3、报送上一级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初步选址方案,用地范围及具体的规划要求和审查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核发办法

第一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国家《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向建设项目所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定点。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提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意向性意见。

第五条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选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选址,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核发,分级管理。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厂列规定核发:

一、县(市)、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师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审查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县(市)、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下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选址意见书

五、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县(市)、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上的,同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第九条建设项目申请选址,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处置方式和排放量。

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与建设项目选址有关的其他情况,建设单位也应如实提供。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包括:

1、建设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布局协调意见;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水利、防灾等规划的衔接与协调方案;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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