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及环保验收所需资料和程序
(一)主办部门所需的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1份(原件);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1份(原件);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份(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1份(复印件);
5、《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1份(复印件);
6、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书》1份(原件);
7、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1份(原件);
8、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1份(原件);
9、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1份(原件);
10、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份(复印件);
11、施工单位提供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证明1份(原件);
12、《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1份(原件)
13、经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1份(原件);
14、商品房工程应提供《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1份(复印件);
1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还应提供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份(复印件)。
16、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城市规划部门所需的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图(其中建筑工程只提交建施图)2份(原件);
2、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绘制的1:500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形图;属市政管线工程的,提交经重庆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和测量资料(含电子文档)1份;
3、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制的房屋竣工测量报告(含电子文档)1份。
(三)公安消防部门所需的材料
1、各阶段审核意见书
(1)初步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2份;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3、协办部门自接到受理书面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意见回复主办部门。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告知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延期通知书,主办部门办理时限相应顺延。
4、主办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决定,决定备案登记的,作出备案登记决定,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决定不予备案登记的,作出不予备案登记决定,并说明理由。
5、办理主办事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