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机制,不断加大地质找矿投入力度,增强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4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7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找矿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3〕84号),省级财政设立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为加强地勘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勘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地勘基金是指省级财政在一般预算内安排用于省上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地勘基金主要用于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科技研究,省级政府需要调控的矿产资源勘查,以及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配套等。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

第四条地勘基金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项目的确定要严格按照省级地质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遵循诚实申请、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对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勘查成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对地勘基金与社会资本或其他资金合作投资的勘查成果,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矿业权处置。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第六条地勘基金由省政府管理,建立省找矿突破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审批和相关政策制度的审定。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

(一)确定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审定并批复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经费预算;

(三)管理基金账户,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地勘基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审批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第八条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管理。

(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并组织项目的审核、论证;

(二)依法协调和处置相关的矿业权设置;

(三)编报地勘基金项目及组织实施经费预算;

(四)编报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汇总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

(六)设立地勘基金专户,按进度办理项目资金拨付;

(七)编报汇总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八)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地勘基金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成果验收

第九条设区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管理地勘基金项目,做好项目核查、协调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及预算管理

第十条根据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

第十一条根据矿产勘查项目具体情况,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或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

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方式;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可采取合作投资方式,原矿业权人按矿业权评估价或以核定的实际投资额计算投资比例,并有权按货币资金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

第十二条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全省现有地质工作成果,对矿业权空白区,论证提出拟开展勘查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并发布公告。已登记矿业权的勘查项目,矿业权人如需申请地勘基金,可由矿业权人按照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的有关要求编写立项报告,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将专家论证结果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对矿权空白区项目,主要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定意见,对矿权空白区项目组织招标,并将招标结果向社会公示。根据公示及立项论证结果,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下达项目预算并拨付资金;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地勘基金项目任务书,组织设计审查和项目实施。

项目资金按进度拨付,首次拨付项目总预算40%的资金,主要3工作量完成过半后再拨付40%的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及完成资料汇交拨付剩余20%资金。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地勘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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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制定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省地勘单位改革有关文件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28号)中的《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