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粤发〔*〕16号)精神,省财政安排资金设立*流域水质保护专项资金(下称“水质保护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由省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设立。

第二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

专款专用的原则;

地方自筹资金为主,省适当补助为辅的原则。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由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安排。

第三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主要安排用于列入*省*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项目,重点支持我省*上游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流域水质保护。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二)重点区域综合整治项目;

(三)流域内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处理项目;

(四)生态保护建设项目;

(五)水环境管理能力重点建设项目;

(六)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决定安排的其他*流域综合整治项目

第四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县)环保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连同《*省*流域水质保护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等材料逐级上报到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项目填写《*省*流域水质保护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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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按期报送项目工程进展情况的

省水质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未能按项目设计书的要求完成,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同级财政、环保、建设部门向省作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完成项目。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竣工时,地方环保部门应向省环保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试行运行报告、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项目财务报告等材料,由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委托验收的项目,在验收后1个月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备案。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按《*省环境保护水质保护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