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社会养老险研讨

一、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特点

一是坚持“政府统一管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二是养老基金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大账户小统筹”的模式,并设立了激励机制,改变了“老农保”的单一的个人账户的模式三是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衔接四是公共财政大力支持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立法滞后

我国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多年,却至今仍未出台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加以规范,难以适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需要。立法工作严重滞后、立法层次低、立法体系不健全、法律的监督和实施机制薄弱等问题,表现十分明显。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指导意见》,但新农保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也仅仅是停留在政策层面,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规高度。

(二)“新农保”统筹层次较低,基金保值增值难度大

“新农保”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直接实行省级管理,但从“新农保”的试点情况来看,都是以县级为单位进行试点。这就意味着“新农保”只能在县级统一筹集资金,统一调配资金和运营资金。一般来说,统筹层次越高,风险越分散,养老越有保障。统筹层次越高,资金集中管理和运营,集中投资,资金保值和增值越有保障。同时,从其他各省的实际情况来看,各自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和基金运营都不尽相同,这样就会出现各地制度多样化和碎片化趋势,同时基金保值增值也会受到制约。

(三)“新农保”对一部分农民的吸引力弱,政策宣传力度需加强

目前,虽然各地都在积极的加强政策宣传,但大部分地区仅仅停留在简单的上传下达和应对上级检查上,并未深入地进行“新农保”的详细解读上,很多农村老人仅仅是知道有“新农保”这个政策,但对“新农保”到底能带来多少益处并不十分清楚。因此,一部分农村居民对“新农保”存在“短视行为”。如何解决农村居民的“短视行为”,是“新农保”面临的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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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要加大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应培训专门的宣传队伍,深入浅出的为广大农民解释“新农保”政策益处,及时解答农民的相关疑问,指导农民积极参保,增强农民对“新农保”的了解和认知程度,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四)扩大“新农保”覆盖面,适当提高保障标准

我国“新农保”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盲区,国家在建设“新农保”时应该充分考虑以下特殊人群的保障要求。一是计划生育家庭二是失地农民三是农民工四是贫困人群。目前“新农保”养老金的发放标准还是偏低的,对富裕农民和年轻的农民的吸引力不大,对已经参保的农民特别是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民保障不足,国家可以在其能力承受范围内适当提高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并对“新农保”基金进行规范管理,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使养老金真正起到养老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