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责任制度

**县是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地质灾害频发,为了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照省、市、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院第394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94号)和《**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第33号令),切实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责任制度。

1、实行全年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按值班规定要求,实行24小时开机,确保通讯畅通、填写值班记录表、及时报告和处置地质灾害灾情。对灾情实行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

2、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局矿权环境管理股拟订全县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经局领导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由县人民政府批转各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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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切实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地质灾害值班人员,一旦发生地质灾害,值班领导及人员应按分级管理原则及时赶赴现场(必要时还要请专业技术队伍参加),做好应急调查,控制灾情,积极配合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因地质灾害造成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

5、开展地质灾害灾情和危险性、危害性巡查。局机关将组织相关股室至各乡镇开展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并督促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开展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并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6、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体系和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组四级群测群防监测预警体系,落实隐患点监测人员;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有效减少和避免灾情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