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黄乾合

现年81岁

涟源市白马镇庙边村新建组人身份证:432503193406277176联系电话:15377395176

被申请人。白马镇庙边村村委会。

申请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新建组原庙边小学与申请人居所相邻处一弧形土地(约2㎡)使用权为申请人所有。

事实与理由:

上世纪六十年代中期,我建房居住于此;按照当时的农村习俗惯例,屋前屋后近在咫尺的“方寸之地”则成为该房屋的附属用益物权,一则利于房主堆置农用物件,二则房主家禽放养时不利于集体及他人耕种。因此,自然而然地成为该房主的农村自留地(按六七十年代称之为自留地)。

上世纪七十年代中期“原庙边大队”占用新建组集体土地毗邻我住处三五米处修建了庙边小学;其中也包括了我的部分自留地(注:当时村与组约定:学校后面檐水滴水沟之外地段属于新建组集体土地)。校舍右侧前段以挡土墙与我家隔开,后段部分的小道与及小道内侧“弧形”自留地(约2㎡)属于我的住房附属物;挡土墙未能延伸至终端盖因如此。

该弧形土地(约2㎡,下同)位于我屋后通道内侧,距离我家约2—3m处。从房屋落成迄今皆由我在使用与耕种。

本组邻居杨柏春于2015年2月4日取得了“原庙边村小学”房屋的所有权;并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重新桩界了转让物的边界范围。(见附件图)若按照杨柏春与被申请人所签订的转让协议及所圈定的边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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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申请人:

2015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