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临汾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09月28日17:16来源:临汾城建信息网我要评论(0)>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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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114条
第一条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蓝图和城市建设的综合部署,是建设和管理城市的依据。为了贯彻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把城市、建制镇建设成环境优美、文明整洁、设施配套、功能齐全、各具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临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2001年新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第三条临汾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临汾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批后管理。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在临汾市、侯马市政府城市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的前提下,实施所辖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各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县、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批后管理。建制镇由镇政府初审后报当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划管理部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规划管理职权。
第四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一切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工程,其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部门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市区内建设单位需要用地时,必须持有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计划或上级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用地申请。城市规划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后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核定其建设的性质和规模、用地位置和用地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方可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辖县(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需要用地时,按前款规定内容向所在县(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城市规划部门依据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其它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需要用地时,比照第六条规定由县(市)建设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征地时,必须持有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征地手续。
第九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迁建需要使用土地的,原址改建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成片改造的建设工程均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建设用地位置、范围和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规划区内侵占城墙、道路、空闲地、绿地、广场、停车场、泊池等城市公地以随意扩大使用面积,不得有随意倾倒垃圾、堆置废渣、挖沙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十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无论永久和临时、临街和纵深、院内和院外、地上和地下等,都必须到城市规划部门履行建设审批手续,经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原则上应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因实施规划需要提前拆除的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临时建筑期满但仍可保留的,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内提出延期拆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
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公用设施及管网,包括市政工程、电力、通讯等管线、人防、交通、消防等工程设施,园林绿化工程等,均须到城市规划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其它建制镇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比照第十三条规定由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六个月内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末办完用地手续,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半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实行“二审制”,即初审和审批两个阶段。
(一)初审阶段建设单位和个人须向规划部门报送的有关资料和履行的程序:
1、建设申请书(表)。
2、土地使用证。
3、1/500或1/1000地形平面图。
4、建设意向书(表)。
5、根据上述资料规划部门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规划设计和工程设计要求,并报上级审查批准。
6、任何建设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得进行建筑设计。
(二)审批阶段建设单位和个人须向规划部门报送的有关资料和履行程序:
1、由规划部门设计的平面布置图。
2、根据规划部门提出的建筑设计要求设计的平、立、剖图纸。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规定期内项目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
5、消防、抗震、人防、气象、地震、空域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书。
6、临街建设项目要出具彩色效果图,重大建设项目应提供模型。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四十一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临汾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执行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