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土地登记数据整理入库分析方案[共五篇]

第一篇:国土资源土地登记数据整理入库分析方案国土资源土地登记数据整理入库分析

摘要:

本文简要分析了原清远市国土资源土地登记数据库中存在的问题,说明了土地登记数据整理入库的实施方案,并总结了在整理入库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关键词:国土资源,地籍,数据库,地籍档案

一、引言

为了提高清远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化的程度,贯彻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精神,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着手建设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系统。“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数据整理入库”项目作为该系统的基础数据平台,是清远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工作,也是国土资源局在地籍产权管理、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等方面提供优质信息服务的重要条件。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化建设相对落后,积极做好清远市国土资源土地登记数据整理入库工作,为清远市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正确有效的数据支撑是亟待开展的工作。

二、原土地登记数据库的分析

清远市国土资源土地管理站现使用的发证系统于1999年建设完成,系统的主要功能记录和打印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宗地图、土地归户卡,以及综合业务数据查询等。系统数据库主要包含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历史数据和现状数据,不包含他项权数据和查解封数据。抵押信息和查解封数据通过手工方式进行管

理、维护。

据调查分析,原系统的数据库存在以下问题:

存在部分测试数据、未通过登记审批的无效数据或者因人员疏忽导致部分错误数据;宗地号编码混乱;

部分应当注销的使用权数据仅仅在纸质土地登记卡上注销,而未在系统中转换成历史数据;

因为硬件故障未及时做好数据库备份,导致数据库中部分年份的使用权数据不完整;

该系统的宗地图模块没有宗地图形管理功能,仅仅根据数据库中存储的坐标或者相对位置绘制出本宗地草图。而且数据库中的坐标数据存在着坐标参照系不统

一、没有坐标参照系的问题,另外测图人员为书写方便将坐标值高位数省略等问题。原系统的数据库结构相对简单。

旧系统的数据库主要包含地籍调查现状、历史表(djdcb、djdcb1)、界址点坐标现状、历史表(zb

1、zb11)。djdcb以使用权信息为单位进行记录,其中包含了宗地信息。对于共用宗或者仅使用权信息发生变化的独立宗而言,djdcb中的宗地信息存在一定的冗余。而且这种结构也不容易反映宗地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新建设的电子政务平台中地政系统中,则将宗地信息、宗地界址点信息、使用权信息、他项权信息、查解封信息等分开储存,并通过业务的驱动,将部分使用权信息、他项权信息、查封信息等更新到宗地使用权gis图层

数据中。这种规范化的范式结构设计,保证了数据的完整性,减少了数据冗余,方便了“由地查图”和“由图查地”。同时,也可以反映宗地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便于宗地使用权的历史回溯。

三、土地登记数据整理入库方案

1、目标

考虑到一些历史原因,本次主要整理出最新的土地登记现状数据,将它作为清远市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系统土地登记子系统的基础数据。为此,须按照电子政务系统的土地登记数据结构找出各个字段的对应关系,然后按照图2中的数据结构整理出最新的、完整的土地登记数据库,包括宗地信息表、宗地界址点表、使用权信息子表、所有权信息子表、他项权信息子表、查、解封信息表、宗地使用权(所有权)图形。

2、整理的主要内容

针对分析旧数据库时发现的问题,在这次数据整理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内容:

根据登记卡剔除原系统中的历史数据;

根据纸质档案修正系统中错误的mis数据,并确定每宗地坐标数据的坐标系;

根据纸质档案补录系统中遗漏的数据;

3、整理的标准

数据库平台:oracle10.0.1;arcgissde9.3;

数据整理平台:arcgis9.3desktop;南方cass7.1;原土地登

记发证系统;清远市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系统;

4、图形数据空间参照标准坐标系:西安1980(高斯-克里格)分带:3度分带

中央经线:113°05′

控制网数据。2000年建立的、覆盖市区范围的北京54控制网数据,2005年建立的、覆盖市区范围的西安80控制网数据。

数据库表结构:《清远市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系统基础数据库结构标准》

5、具体流程

收集数据,分析新旧数据库各字段之间的对应关系

从发证机构收集旧的土地登记发证系统和最新的土地登记发证数据库包括他项权数据库、他项权和查解封数据表格,并记录数据库收集时间。根据旧库中字段的含义分析出新旧数据库各字段之间的对应关系。

剔除历史数据或记录系统遗漏的现状数据

按道路分区为单位,借阅土地登记卡,根据登记卡上的“变更记事栏”剔除旧系统现状数据库中的历史数据,或记录下系统遗漏的现状数据。

以道路分区为单位,查询出各个区现状数据对应的纸质地籍档案。

6、修正和补录土地登记发证数据库

根据纸质地籍档案,分区校验旧数据库中的所有数据项,并修正其中的错误。

校验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以下字段:

在整理时要提取出每宗地的原始宗地号,同时注意区分清楚独立宗和共用宗;

注明可以确定的界址点坐标系类型,并补充省略的坐标值高位数;

根据发证机关的批准日期,填写发证日期;填写纸质档案案卷号等等。

同时,根据纸质地籍档案,将系统遗漏掉的现状数据补录入到旧系统之中。

7、坐标转换,生成宗地图形,并进行拓扑检查

使用南方cass展绘出zb1表中的宗地界址点,根据坐标点的点号和所属宗地宗地号,连接成宗地图。查询出北京54坐标系的宗地图,利用北京54控制网和西安80控制网,以道路区为单位,选择合适的控制点,计算转换参数,进行坐标转换。转换完以后进行权属界线接边检查和权属面积检查等。并使用arctoolbox将统一坐标系以后的宗地图形转换为geodatabase格式,然后进行拓扑检查,进一步确保宗地图形之间没有重叠。

8、审核发证的mis数据和界址点坐标数据

在数据检验和坐标转换以后,将数据提交发证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以后,继续校验其他分区数据。

重复2-6的步骤,直至市辖区所有数据整理完毕。

整理完毕后,根据新旧数据库之间的对应关系建立宗地登记的业务(mis)数据库,并将宗地图形数据与宗地使用权gis图层属性数据进行关联,建立宗地gis图层。

9、数据测试

将整理后的数据导入电子政务系统以后进行测试。测试通过验收以后,提交土地管理站使用。

10、整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宗地编号规则不科学,导致宗地号编码混乱,而且有少量宗地号重复的现象。

其中新立宗地的地号编码规则为“街镇代码+道路区+街坊号+流水号”,仅使用权发生变化的独立宗是在原始地号后面加上“*n”(n为自然数,表示变更次数),共用宗是在原始宗地号后面加上“—r”(r或为英文字母或为房屋号)。这种编码方式由用户人工操作,增加了用户对地号的维护工作量,导致在编码过程中出现不少错误,例如:a*-

23、b**4。另外,还存在因粗心大意导致独立宗与共用宗地号重复的情况,例如某独立宗地号为a,而另外一处的共用宗地号为a-20

1、a-202等

由于新数据库中,宗地若未发生变化,宗地号也不变,因此,要从旧数据库中提取中每宗地的原始地号作为该宗地的新地号。对于宗地号重复的情况,要注意修改重复地号,并存储旧地号方便以后查询。

11、坐标转换时,控制点的选取

以道路分区为单位,在南方cass中,打开宗地图和北京54控制网数据以后,可以看出同一道路区的宗地基本在同一控制格网中。因此,为了保证坐标转换的精度,根据宗地位置,选取离宗地最近的北京54控制点和相应的西安80控制点,计算坐标转换参数,进行坐标转换。

12、少量环形宗地的图形生成

转换完坐标以后,在南方cass中生成宗地图形时,发现无法处理环形宗地。实际操作时先按两宗地处理,在转换成geodatabase后,选择arcmap编辑任务中的“创建要素”选项(createnewfeature,如图4),使用编辑功能划线工具,分别画出内外环宗地的草图,从而创建出环形宗地要素。然后,将环形宗地的宗地号等属性赋值给新创建的要素,并删除旧外环宗地。

第二篇: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国土资发〔2012〕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是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提高土地登记公信力,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但仍不同程度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土地登记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划分宗地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应当依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按照地籍调查程序划定。宗地的地号应当依据宗地代码编制规则编写。

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应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同意。

二、准确界定土地登记用途

土地登记的用途应当严格依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二级类填写。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批准文件等,依法批准的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不对应的,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重新确定归属地类,按照新归属地类办理登记,同时在土地证书“记事栏”内标注批准用途。

三、规范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起算时点应当依据出让合同的约定确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实际交付土地日期确定,实际交付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认的时间为准;对违法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以违法用地处理意见确定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四、规范储备土地登记

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储备土地登记的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单位申请储备土地登记的,不予受理。

土地储备机构申请登记土地的,应当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政府批准的储备计划、批准纳入储备的文件、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材料。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可办理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能够细化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的,应当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填写。未确定规划用途的,不予登记。

五、规范土地抵押登记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可以作为放贷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

以部分宗地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不予受理。规划用于社会公益设施的储备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储备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六、进一步明晰有关超面积宅基地登记政策

对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登记发证,应按照批准面积填写使用权面积。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

七、严格土地登记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法定主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政府派出机构一律不得登记发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明确由地籍业务部门统一负责各类土地登记工作。

八、依法审查土地登记申请资料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规章要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合理审慎审查。

九、建立土地登记会审制度

土地登记审查过程中涉及土地用途、出让年限起算时点无法准确界定的,土地登记人员认为上级作出的有关土地登记的决定或命令与国家土地登记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及其他超出地籍业务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召集相关业务部门进行集体会审。各部门要协作配合,立足职能,认真审查,形成书面意见。

十、建立健全土地登记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推进土地登记信息化建设

土地登记档案资料应当由土地登记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在各业务部门、土地管理所分散保管。土地登记资料以宗地为单位组卷,土地登记簿应专门管理。已建立电子登记簿的,要同时保留纸质登记簿,并签字盖章。要建立健全土地登记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安全保管、提供利用等制度。各地要在地籍数据库的基础上,建成以土地登记和信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地籍数据的更新维护机制,通过日常土地变更登记,实时更新地籍数据库,切实做到在线监管。加快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拓展土地登记信息应用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一、严格执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工作。土地登记审批表中的“审查人”与“负责人”,在签发审查意见时应当填写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号。各地要加强土地登记持证上岗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土地登记从业人员的素质。

十二、完善土地登记代理制度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建设,促进地方行业协会的建立发展,真正发挥土地登记代理制度的作用。地籍业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十三、完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切实推进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工作,丰富查询方式,规范查询程序,明确查询收费标准,提高服务水平。除提供纸质查询外,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信息化查询,并通过网络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的异地查询。

各地要依据本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细化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

此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2012年9月6日

第三篇: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办事指南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二、审批部门:太原市国土资源局

三、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四、首席代表:行政审批处处长

五、法律法规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

六、申请应具备的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人(太原市城区范围内,不含开发区);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规定

七、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一)未办理过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申请书》、单位红头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明书》或《机关任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证明书》、《指界委托书》;(原件各1份)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征地文件及红线图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各1份)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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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力量薄弱,不能按要求及时完成、修改土地复垦方案或相关工程设计方案、图件的

(四)备案资料不真实、备案人员和实际编制人员不符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执业道德规范的。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