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闲置土地的申辩意见

昌乐县国土资源局:

贵局2008年5月26日给我下达了乐国土资闲字(2008)第005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我位于开发区北三里街北侧,宝石城二路东侧,于2003年5月26日受让土地中的7.4亩工业用地为闲置用地,现本人对该认定存有异议,特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贵局依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认定我所受让土地中的7.4亩为闲置土地不符合事实。该《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内容是: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我所受让的该宗土地,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就马上进行了总体的开发建设,先后建了办公楼、车间、平房、院墙、变压器房、水泵房、锅炉房、伙房、车库、警卫室两处、大门两处、厕所两处,水泥地面600平方、铺停车场地面3600平方、绿化2800平方,填坑造地5.8亩,钻了160米机井,安装了变压器及供电线路,供水配套设备及管道、锅炉及配套设备、地下排水管道等,合计投资366万元,按征地时计划投资600万元,现全部投资额已经远远超过总投资额的25%,全部动工开发建设的面积也已经超过开发建设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因此,

1该7.4亩土地不具备《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的情形,该土地不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二,乐国土资闲字(2008)第005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规定,拟依法有偿收回我对该7.4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是使用法律不妥。该规定的内容是: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而该宗土地很显然不符合该条规定所列举的各种情形。

1.该宗土地没有闲置,一直作为昌乐县交通局违章车辆停

车场使用,就7.4亩停车场,也铺了3600平方的地面,建了8间平房以及传达室、厕所、大门等.(附交通局租赁合同及停车场的证明)2.该土地内原有一个106米长,36米宽,5米深的大坑,本人为了更好的提高该土地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该土地的经济效益,本人对其进行高投资,压填土方19080立方,造地5.8亩,使大坑成为停车场。(附大坑资料)

3.本人于2008年2月22日同昌乐县华颖液体瓷厂签订了合伙生产经营合同,为了配合贵局的土地检查,使本来计划今年4

2月2日在该土地上进行开工建设的车间至今未能动工。(附合伙生产经营合同)

由此可见,该宗土地一直没有闲置,本人一直积极地开发建设,充分的利用,为昌乐的经济发展做着贡献。

综上所述,贵局作出的乐国土资闲字(2008)第005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不符,恳请贵局能够查明事实,本着公平、公正的执政原则,撤销乐国土资闲字(2008)第005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中对7.4亩工业用地认定为闲置用地的决定,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申辩人:亓学美2008年5月27日

第二篇:闲置土地1、闲置土地概念: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制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体情形主要有:

一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约定或者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地块;

二是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地块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2、闲置土地处置措施: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闲置土地的处置措施主要为征收土地闲置费和收回土地使用权。《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中规定: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具体操作中,按照闲置土地所处的位置不同又有所区别:一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闲置土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二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收回闲置土地的步骤:

根据国土资源部制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需要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其收回的工作步骤大体为: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

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对收回的闲置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篇:关于加强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意见关于加强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意见

为进一步盘活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土地闲置费征收政策,促进土地资源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经研究,结合xx实际,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非农建设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现提出我市闲置土地处置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面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促进城镇建设用地重整与再利用,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有效缓解土地资源供需矛盾,防止土地资产流失,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各区、镇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配合当前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把此次清理处置工作作为挖掘潜力,调整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契机,综合施策、周1

密部署,扎扎实实抓出实效,有效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闲置土地的范围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机关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包括:

1、行政划拨土地自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自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3、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4、土地使用者已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而未按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动工建设的,造成土地闲置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闲置土地的处置意见

经清理,凡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首先由土地所在地的区、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拟定每宗用地的处置方案,然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初审,最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土地使用权人已具备动工条件,年内可动工的,可适当延

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而且土地使用者要与当地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签订《闲置土地限期开发保证书》,半年后仍未动工建设的,作无偿收回处理。

2、开征土地闲置费。对土地闲置费的收取实行强力征收,对下列土地按规定开征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为:

(1)属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按每年每亩5000元征收土地闲置费。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每年按照土地出让合同金额的15%收取土地闲置费,经营性用地和其他用地按照土地出让合同金额的10%收取土地闲置费。

(3)对于已动工建设面积占该宗地应开发建设面积超过三分之一的,但未全部履行合同约定开发进度进行开发的,并且绝对空闲面积超过15亩以上的未充分利用土地也应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闲置费征收程序和要求:

闲置土地被认定之日起,闲置土地使用者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送的土地闲置费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土地闲置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闲置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标准每年缴纳。土地闲置费由缴款人直接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区、镇人民政府、市国土局及有关部门要坚决查处各种不交、少交、漏交土地闲置费的行为。对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

的,从逾期日起,按日加收0.1%滞纳金。拒缴土地闲置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处理。

3、闲置土地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又无政府因素造成未动工开发的,撤销原批准文件,终止土地出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方式上可以根据用地项目的不同情况、不同类型进行分步实施。可以首先对房地产用地以及土地出让金久拖不交的项目用地进行依法处置,然后对其他闲置土地进行全面处置。

4、确因土地使用者自身以外的原因造成闲置的。可以采用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办理,补偿标准另行制定。也可以采用批准延期开发或者置换等面积同用途的土地的方式进行处置,两种方式具体操作程序按《xx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第十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以及《xx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九条执行。

四、收回处置程序

1、由xx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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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督察、严格追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调度,开展督促检查,掌握了解工作情况。各有关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督导检查,对在清理工作中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投入、提供保障。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涉及面广,面临的情况复杂,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县财政要拨付专项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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