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受理申请采矿权审批基本程序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的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3.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中所列的矿产资源(34种);

5.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土资源部对颁发采矿许可证进行了部分授权,具体授权范围如下: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中的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9个矿种和附录中除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和放射性矿产外的其他矿种矿床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2.外商投资开采地热、矿泉水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以外的矿床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受理申请采矿权审批基本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国土资源部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土资源部在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后,应出具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的书面通知书。

决定不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二、审查与决定

国土资源部在受理申请后的规定期限(采矿登记项目四十日,需要专家评审及下一级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协助审查的时间除外)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的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决定通知书或颁发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及提交资料要求

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和审批

(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国土资源部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有合适的比例尺,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各拐点之间以直线连接,以下所提及矿区范围图均相同要求);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国家出资勘查的,还应提交地质报告的审查批准书。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4.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非企业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应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通知书

2.拟申请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组织形式,企业性质,投资人情况,出资方式,出资额等);

3.探矿权人将探矿权转让给新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承诺书

(三)划定矿区范围

国土资源部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省级采矿登记主管部门应协助国土资源部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正式书面调查意见。

国土资源部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1.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

2.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

3.矿山建设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方针;

4.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人利益。申请人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其地面投影或地表塌陷区与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块范围、矿区范围重叠或有其他影响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矿区范围时应以不影响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权益为原则。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主体。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采矿权。

审批意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

2.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

3.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4.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审批意见须及时送申请人,抄送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等。

(四)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矿区范围划定后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二、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做的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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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8.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审查决定后,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下发注销批准文件;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