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局车辆管理,确保工作用车和行车安全,根据《xx县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车辆为本局机关、基层国土资源所及所属事业单位购置或上级配发的车辆。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三条办公室为本单位车辆主管部门,负责车辆的调度、维修、保养和驾驶员的教育管理等工作。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本单位工作需要。

第四条车辆严格实行下班入库制。下班后所有车辆均应停放在局大院停车场内。出差在外的车辆,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锁好门窗,做好安全防范。双休日、节假日及休息时间,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使用车辆。

第五条车辆原则上不准外借其他单位(本系统工作需要除外)和个人,若遇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出车。

第六条车辆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制,每月统计、公示油耗和行驶公里数。因特殊情况需用现金加油的,应及时请示办公室,发票须经办公室审核,财务部门方能报销,未经批准擅自用现金加油的,财务部门不得给予报销。1

第三章车辆调度和使用

第七条办公用车实行派车制度。用车人(不含领导)用车前须填写派车单,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批准。车辆调度按照工作的轻重缓急及领导优先的原则,统筹安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车。

第八条用车均实行出车登记制,由司机登记,注明出车途径地、目的地、出车时间等,并请用车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车辆出车返回后,司机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以便于车辆调度。

第四章司机管理和行车安全

第十条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未出车时,随时待命,听从本单位统一安排。按时出车,按时收车。每月统计司机行驶路程,给予一定补助。

第十一条为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必须认真钻研业务,加强交通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警指挥,文明驾驶,安全行车,严禁酒后开车,不准超速行驶。

第十二条司机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原则上安排下午下班前一小时内洗车,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洗车,以免影响正常用车。

第十三条公车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违章造成事故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驾驶者承担其余费用,并作出书面检查;负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驾驶者承担其余费用的10%。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除保险赔付外的一切费用由驾驶者承担。

第五章车辆维护与修理

第十四条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发现问题,反应敏捷,处理及时。

第十五条办公室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按时组织进行年审,及时办理保险等有关手续,定期对保养情况、油料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控制支出,节约开支。

第十六条车辆维修保养实行“预报审批”制度,由驾驶员如实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经批准后到定点厂家维修保养。出差在外或遇突发情况确需就近维修的,应事先征得办公室同意后方可维修。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

第十八条司机应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台账,按里程或时间及时提出保养和修理建议。

第六章相关费用报销

第十九条机关公务用车费用实行分部门负担,即土地开发整理储中心承担粤88888号车辆;土地交易所承担粤粤

888888号车辆,测绘队承担粤88888号车辆,基层国土资源所车辆由各基层国土资源所承担。其余车辆由局机关承担。

第二十条车辆的保险费、路桥费等每年固定支出,由由各部门负责办理,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负责办理。局机关车辆出差的过路费、泊车费、洗车费由驾驶员每月汇总报销一次,由财务人员根据出车记录、维修保养纪录复核,经领导签字审核批准后报销。

第二十一条车辆维修费保养费用报销,需附维修保养申请单和维修保养收费清单,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报销。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如有违反交通规章(如闯红灯,违章停车等),造成罚款的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由违规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并准时交纳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xx县国土资源局派车单

二、维修保养审批单

三、车辆维修保养记录表

第二篇: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与发布实施细则**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与发布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精神,深化政务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规范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发布机制及内容,促进局政务信息网络的建设,保证国土资源信息发布的多样、及时、准确,根据《**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与发布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与**县国土资源局相关的政务与数据信息,即**县国土资源局掌握的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与社会、人民利益相关的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文字和图件内容。

第三条除本细则的第七条所列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凡与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相关的信息,均应予公开或依申请予以提供。信息的公开应遵循以公开为正常,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及时、迅捷地提供服务。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信息的统一发布渠道由县国土资源局授权县国土资源信息数据中心全权管理,负责需要公开予发布的行政类信息搜集,各业务类信息搜集、审批由各股室负责,所有信息需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开与发布。信息数据中心按照上级部门要求,保证国土资源信息多样、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五条县国土资源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对国土资源信息公开与发布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第二章信息公开与发布范围

第六条向社会公开与发布下列信息:

(一)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

(二)土地、矿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及审批结果;

(三)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及重要案件处理结果;

(四)土地、矿产方面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五)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

(六)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划定后的矿区企业的矿区范围,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及延续、变更、保留;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采矿权审批结果及公告等信息;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依据、程序、要件、时限;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登记;

(七)公益性地质资料目录查询、可公开的地质资料内容;

(八)建设用地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建设用地审批结果;

(九)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方案、土地招拍挂信息公告、土地出让结果、县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转让、抵押;

(十)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

(十一)土地登记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十二)信访处理结果和回复意见,举报案件处理程序、依据和结果;

(十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

(十四)土地登记、土地变更调查统计资料;

(十五)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十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的姓名、岗位职责;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十八)行政许可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范文本;

(十九)受理、不受理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审查、决定及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办理依据;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会的日期、参与方式及听证程序;

(二十二)准予、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十三)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二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其他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

第七条下列行政许可信息免于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的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第三章信息公开与发布的程序和形式

第八条信息数据中心作为县国土资源局信息网的开发与维护责任单位,应指派专门人员从事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的开发与维护工作,整理县国土资源局需要公开与发布的信息,一般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对于特殊、紧急、时效性强的信息为24小时之内。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行政类信息的搜集、审批,办公室在处理日常行政公文过程中,即时鉴别并区分标记非涉密行政公文是否为可上网发布,不能确定的由分管局领导审定。

第十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与发布事宜,通过县国土资源局有关信息上报流程,对非涉密应予公开与发布的业务信息应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信访问题的收集与答复工作,将上报分管局领导为可公开发布的信访信息转发到信息数据中心。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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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驾驶员若全年无安全事故和无违章违规现象发生,公司年终发给安全奖500元

3、本《实施细则》从即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