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

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文号:穗财绩[2008]58号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财法[2005]5号)、《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九日

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财法[2005]5号)、《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财政支出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对绩效评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含上级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项目业主为完成特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所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行为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的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

第四条绩效评价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管理制度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主管绩效评价工作,制定相关制度,确定评价项目,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并组织实施重点评价。

第六条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项目用款单位分级组织实施。

市级或市、区、县级市共同安排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下级财政部门承担绩效评价工作。

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安排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并配合做好上级财政安排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项目用款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八条项目用款单位按照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工作;按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材料,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项目用款单位应报送下列绩效评价材料:

(一)部门(单位)或项目的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绩效目标;

(二)预算安排、申请和分配、管理财政资金的相关文件,包括预算批复、项目或财政资金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批复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

(三)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

(四)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五)项目年度报告、项目验收报告、投资评审报告;

(六)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和完成程度;

(二)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三)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情况;

(四)财政支出所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可单独或同时采用下列方法:

(一)目标评价法,是指将项目当期实际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结果与预期目标进行分析对比后,作出评价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评价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三)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对财政支出所确定的目标,以其产生的效益与付出的成本进行比较,分析判断支出绩效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某项公共支出不易观测或计算其效益大小的情况下,可采取比较多个功能和目的相近的方案,评价和选择成本最低的方案

(五)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分析影响目标、结果及成本的内在因素,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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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各区、县级市的绩效评价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二○○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