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的意见》(浙政发„2011‟75号)和宁波市政府《关于完善节约用能合理用能科学用能管理和工作措施的通知》(甬政发„2011‟9号)精神,建立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倒逼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特设立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提高使用绩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专项安排和国家关停小企业补助资金、省下达的相关资金及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返回市留用部分等组成。

第三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承担国家、省市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和项目的区域;优先用于在规定时限内关停、关闭落后产能(拆除、废毁相关设备)企业和项目的工作;优先用于淘汰落后产能并实现转型升级或对落后产能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和项目。

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使用方式和范围)专项资金使用采取奖励和补助两种方式:用于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地区的奖励;对完成国家、省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奖励;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同时实施转型升级企业的补助;淘汰落后产能推进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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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资金下达)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根据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检查考核情况,结合各地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投入情况,确定有关奖励和补助金额,每年11月底前下达(或预拨)专项资金。

各县(市)、区应根据乡镇(街道、园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并向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工作难度大的乡镇(街道、园区)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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