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集中支付制度
第一条为了大力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完善财政制度,强化财政监督职能,努力探索“会计集中核算制”向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收付制的过度途径,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批转的《武威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甘肃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兰州市中心支行印发》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哦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财政国库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单位以及资金额度达到规定直接支付限额饿所有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财政性资金: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
(二)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三)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四)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位零余额账户;
(五)按有关规定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特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的职能部门,未经财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设立、变更或撤消国库单一账户的任何银行账户。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向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或提取现金。
第七条预算单位按照现行预算管理体制规定原则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八条部门和预算单位的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能,并按照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并接收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九条财政性资金支付应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实行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项目”的零基础预算加项目预算的编制原则,合理安排财政支出顺序。
第二章财政性资金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账户的设立
第十条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按本办法规定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有关账户。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填制县财政统一印制的有关申请表,单位自留一份,交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代理银行各一份,财政总预算会计一份。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消账户,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一个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四条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第二节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六条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三节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月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在50万元以上的,应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财政部门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转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但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条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取现金和转账业务一律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支取现金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办理,不得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存入其他账户;代理银行应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四节预算外资金专户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二条预算外资金专户收入按执收单位设置分类账户,按收入项目进行明系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
第二十四条预算外资金除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外,其他预算资金财政专户只能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活动。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二十五条全面实施政府综合预算和部门综合预算。加强预算外资金的“三个统一”,巩固和完善“两个中心”的财政改革。既收入统管,支出统付,资金统筹,建立会计核算式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完善政府采购中心。
第三章用款计划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或部门预算控制数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科学编制本年度预算内外收支计划,财政部门按分月用款计划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用款计划包括直接支付用款和财政授权支付计划用款两部分。
第二十七条用款计划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编列至“项级”科目;基本建设支出类、科技三项费用类和各项行政事业费中的专项项目(含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部分),应列明具体项目。
第二十八条用款计划中属于基本支出的按照均衡使用原则编制,属于项目支出的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二十九条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追加(减)调整变化,预算单位到财政部门办理预算调整。如需紧急支付时,由预算单位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预算单位依据批准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三十一条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专项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确认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签证后分别送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
第三十三条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资金支付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代理银行依据财政国库支付指令,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汇总,附实际支付凭证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五条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提供当日按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
第二节工资支出
第三十六条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财政部门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三十七条工资支出实际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行政机关单位和财政拨款供给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以及按有关政策规定应由财政供给的其他人员的工资性补助可比照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三十八条工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规定项目标准及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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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六十七条现行有关财政国库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天祝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财政国库管理改革试点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