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协调机制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和《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切实做好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明确工作目标,创新工作机制,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平安建设、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建立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日常工作联络制度,形成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有效衔接;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效率,降低困难群众的诉讼成本,充分保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对象

徐汇区法院案件管辖的经济困难公民。

四、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3、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

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6、《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五、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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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12、对于法律援助的案件,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及时与法庭联系,了解办案进程,参与案件旁听,征询意见;区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发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承办人员办案不积极、办案质量不高的情况,应及时向区法律援助中心反馈,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案件质量跟踪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并考核承办人的办案质量

13、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区法院立案庭等相关部门与区法律援助中心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形成及时沟通、每半年联系通报、每年交流总结的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落实具体措施,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