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加强救助管理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完善救助管理法规政策,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基础建设,规范救助管理运行机制,建立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网络体系,实现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分类救助,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全面提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救助为主导,社会救助为辅助的原则。不断强化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责任,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坚持救助管理与预防流浪并重的原则。通过不断加大救助管理和预防流浪工作,切实减少流浪乞讨人员。

坚持自愿受助和主动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在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基础上,不断加大主动救助的工作力度,使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

坚持救助标准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实现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提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主要任务

加强救助管理社会化要以市、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为平台,以街道(乡镇)、社区(村)救助点为依托,建立专职救助人员和兼职救助信息员、社会志愿者和群众广泛参与的救助管理队伍,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达到早期预防、及时救助、消除救助死角的目的,使救助管理工作实现法制化、规范化。

(一)健全救助管理法规政策体系。根据《救助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和完善救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社会扶助制度,将临时救助与其他长效救助措施有机结合,从源头上控制流浪乞讨现象;整合现有社会管理法规资源,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约束性管理。

(二)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网络体系。各地要充分利用街道(乡镇)、社区(村)现有资源,通过设立救助点,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救助管理工作,聘请志愿者作为救助信息员(联络员)等多种方式,做好辖区内居民外出流浪乞讨的预防工作,规劝、引导外地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点,并及时告知救助管理机构进行救助;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指导救助点开展工作,并加大街头巷尾的巡查工作力度,采取在城市出入口处、商业繁华区、交通要道、车站等重点区域设立引导标识牌、公示救助电话和派出流动救助车、组织救助志愿者等形式,开展好主动救助工作;民政、公安、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将救助管理机构所处位置、联系电话、交通路线等内容印制成救助指导卡,下发到基层单位,当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能主动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或告知救助管理机构。

(三)创新救助方式。对流浪乞讨人员要实施分类救助。对无生活能力的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予以保护性救助;对有生活能力却好逸恶劳或以敛财为目的的职业乞丐,要对其实施严格管理,加大限制力度,促其自立自强;对以乞讨为名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违法行为和强讨恶要的流浪乞讨人员,要依法进行处理;对于编造虚假姓名、有意隐匿真实情况或跑站骗助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不予救助;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要本着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先送定点医院治疗,待病情稳定或治愈后再由救助管理机构进行甄别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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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合作,齐抓共管。各地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不断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体系。

(三)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各地要加强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救助管理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中,积极探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业化、社会化的发展道路,通过引入社会工作专业者制度、聘用专业社会工作者、建立救助志愿者服务队伍、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等,聚智聚力,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相关法规,使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由救助站无偿救助的政策家喻户晓,教育人们树立正确的施舍意识,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民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