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楼乡民政专项资金自查汇报
汇报
县纪委:
根据岑监通(2012)8号关于转发《黔东南州监察局、黔东南州民政局、黔东南财政局、黔东南州审计局关于对全州民政专项资金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我乡于2012年6月24日召开班子专题会议,部署该项工作,并成立了以乡纪委书记为组长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8人分成4个工作小组,对全乡2010年至今的民政专项资金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自查项目
本次自查的项目有医疗救助金、低保资金、冬春生活救助金、救灾救济金及优抚金等专项民政资金。
2、自查方式
对享受民政资金的农户每个村至少抽取10户以上,通过询问农户及农户一折通与发放表册进行核对。
3、自查结果
全乡8个村共抽取111户进行了调查核实,
一、低保户71户,发放金额256732.5元,农户收到金额为256732.5元;
二、大病医疗救助27户,其发放金额为72910元,农户收到金额56410元,其中有4户共16500元被乡民政虚报冒领,已于2012年4月19日上交县纪委;
三、救灾救济8户,发放金额为5800元,农户收到金额5800元;
四、优抚金5户,发放金额33811.7元,农户收到金额33811.7元。
总之,我乡民政专项资金使用、发放除大病医疗救助外情况较好,今后我乡将加大对民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时时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每月至少对每村抽取5户进行调查核实。
中共客楼乡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0一二年七月八日
第二篇:民政资金自查民政局认真开展民政资金
自查自纠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优抚、城乡低保、救灾、五保供养、农村敬老院建设等民政资金的发放、使用与管理,确保有限的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和优抚对象身上,局总支高度重视,召开了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决定对全县民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地自查自纠。
为加大自查自纠工作力度,确保工作落在实处,不走过场,采取了如下几条措施。一是积极主动向县委、政府领导汇报,给予支持,县委、县政府领导听取汇报后高度重视,县长文宗锋亲自过问,分管县长亲自抓,县民政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四个政府职能部门联合行文,下发了《关于对民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的通知》,对自查自纠的指导思想、目的要求、自查范围、时间安排、组织领导进行了详细部署。二是2月1日召开了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和民政所长参加的全县民政资金自查自纠工作动员会议,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局长亲自与会,县监察局局长00同志从党纪政纪的高度,从关心爱护干部的感情出发作了发言,县政府副县长00从端正认识采取措施,加强学习的高度作了重要讲话。三是主动请审计局
审计人员对民政局的民政资金进行全面内审、自审,查漏补缺。四是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写出自查自纠报告,以书面形式一式四份于二00七年三月五日前分别上报县监察局、民政局、审计局、财政局,自查自纠报告必须有“本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资金使用、发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已经全部纠正到位,整改到位”的结论语句,自查自纠报告必须有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签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五是在全面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将由监察、审计、财政、民政四家联合对重点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抽查审计,确保各项民政资金自查自工作落在实处。
00县民政局
00年二月六日
第三篇:民政专项资金培讲义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培训讲义
第一章民政专项资金涵义
一、民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拨和省、市、县各级政府预算安排,专门用于保障困难群众、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生活的资金,具体包括:救灾救济、优待抚恤、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五保供养、孤儿救助、社会福利、社会捐赠等具有专项用途的民政资金。
二、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公开公平和社会化发放原则。
三、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县、乡政府负责制。县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资金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落实资金;监察、人社、卫生、审计、统计、食药监和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二章民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灾区群众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臵、治病等需要,支付地震灾区死亡人员抚慰金,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及灾后重建恢复阶段灾区群众的生活困难补助,春荒、夏旱、冬令期间的灾民口粮、衣被和治病救助,经省、市等政府部门批准的其他救灾支出。
1、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央下拨的专项救灾资金用于安排遭受洪涝、风雹、干旱和地质等各类自然灾害的灾民住、医和抢救、转移、安臵灾民、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等方面的支出,以及加工、采购、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灾后恢复重建方面的支出。
2、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费。省、市、县、乡镇街道各级政府安排的用于遭受各类自然灾害的灾民吃、穿、住、医以及救灾物资采购和灾后恢复重建方面的支出。
二、抚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三属”(烈士遗属、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和定期抚恤及丧葬补助费;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及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上述各类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费。
1、死亡抚恤金。用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2、伤残抚恤金。用于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的残疾抚恤金和各种伤残人员按相关规定政策享受的护理费、住房维修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伤残器械维修费及其他相关补助支出。
3、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用于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的生活及住房维修改造等方面的补助支出,以及农村籍60岁以上退役人员和烈士子女的老年生活补助。
4、优抚事业单位经费。用于县级(含)以上民政部门创办的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等优抚事业的设施维修改造及住院对象生活、医疗补助;褒扬烈士及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和维护。
5、义务兵优待金。用于现役义务兵家庭的优待补助支出。
6、拥军优属经费。用于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方面的支出。
7、重点优抚对象的临时救助经费。用于重点优抚对象中特困对象的大病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死亡丧葬补助等。
8、优抚对象慰问及复员军人信访维稳。
9、其他优抚支出。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三、退伍安臵保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实施城镇退役士兵安臵工作所需经费,主要包括安臵任务有偿转移金、待安臵期间生活补助金、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等项资金。
1、退伍军人安臵经费。用于当年退伍回乡困难义务兵的一次性建房补助,以及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就业安臵和待安臵期间的生活补助支出。
2、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臵经费。用于军队移交地方政府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及无军籍职工安臵的生活补助支出。
3、其他退役安臵。用于除上述项目以外的退役安臵方面的支出。
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以及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
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用于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
六、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优抚对象及其他特困家庭的医疗救助。
1、农村医疗救助经费。①资助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购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②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和购药实施门诊救助;③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住院实施住院医疗救助。
2、城市医疗救助经费。①资助低保户购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②对低保户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和购药实施门诊救助;③对低保户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住院实施住院医疗救助。
3、优抚医疗救助经费。用于优抚对象中大病患者的临时医疗救助支出。
七、五保供养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保障需要。
八、城乡临时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救助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50%,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或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九、孤儿基本生活费。主要用于孤儿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等基本生活支出,不含大病救助费。
十、社会福利资金、捐赠资金等其它专项用途的资金。要按照政策、资金要求的规定项目严格管理使用。
1、儿童福利费。用于对孤残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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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通过对财政涉农专项资金进行全面的梳理,达到了底数清,无挤占、挪用、随意调整项目资金、公款私存等问题。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的整改落实,进一步规范了监管意识不主动、资金信息上下级沟通不畅、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面比较分散,不利于提高资金的整体效益等行为,进一步发挥了财政涉农资金效益。
巴江乡纪委
201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