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刑事执法实践的调研分析

公安刑事侦查机关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刑事法规规定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和教育罪犯,保障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达到维护国家安定和社会稳定的政治目的。然而,在打击犯罪执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若干悬而未解的难题,这些未解的难题引发出的一系列现实问题,对公安刑侦机关的公正、规范执法产生负面效应,从而降低了人民群众对于公安刑事执法的满意度,影响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整体形象。因此,公安刑侦机关必须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严格、公正、规范执法。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首先解决刑事执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现笔者列举如今公安刑事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难题,分别分析其成因,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

一、关于监狱管理的监控问题

监狱是关押和改造犯罪人员的场所,在押人员不容易管理,安全是首先要保障的。通过安装监控报警设备,可有效的加强对服刑人员的管理,直观及时的反映重要地点的现场情况。然而,对服刑人员的有效监控却是监狱管理的难题,这个难题如果不解决好就会导致监狱内部管理问题发生,要么罪犯越狱,要么人犯之间相互伤害致伤或致死。比如,20xx年10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羁押在****县看守所被告人危先坤伙同监室的**、**等其他人犯捆绑看守民警抢得钥匙后越狱出逃,形成震惊社会的****“10·30”暴动越狱案。20xx年2月8日下午的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里发了一场悲剧:晋宁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李荞明系因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后撞击墙面,导致受伤死亡。而监狱管理人员为逃避监管不力的责任,在上报事故原因时竟谎称李和同监室的狱友在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身亡。后四名狱管责任人员分别得到了相应的处理。

产生上述难题的原因分析如下:

1、监狱特别是县级看守所缺乏行之有效的监控系统,或者原有的监控系统老化,不能适应当前复杂的情况

2、对监狱、看守所的监督力度不够。执法需要监督,监狱、看守所也是刑事执法部门,其工作行为也要受到有关部门的监督。然而,有些监狱看守所却缺乏有效监督,出现权力滥用、管理松散、管理老化或僵化等问题,从而引起不良的社会后果。

笔者针对以上原因,特提出以下建议和解决对策:

1、实施科技强警,提高监控技术,实现“人防、技防、物防”三位一体的最佳结合。随着计算机技术在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计算机软硬件设备的高速发展使数字录像监控设备已经达到了监狱监控系统实际应用的要求,可逐步投入到实用中。通过新型共缆传输监控报警系统与计算机技术的有效结合,数字录像监控设备可以直观及时的反映重要地点的现场情况,增强安全保障措施,有效加强对服刑人员的管理,减少发生意外情况发生。

2、强对监狱看守所监督。最主要的是加强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对看守所、监狱进行有效监督。监督措施会很多,比如集中解决超期羁押问题,以及对减刑、免刑缓刑的监督,对监外执行的监督,对监内人权保障的监督等;其次是接受社会有关部门和罪犯家属等各界人士的社会监督;最后是接受监狱、看守所纪检部门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中的内部监督。

二、关于重大疾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关押问题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有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之一是违法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然而该法使用“严重疾病”这一概念太不明确,什么样的或哪一样的疾病属于严重疾病太不具体,所谓严重不严重只是相比较而言。有的病很严重,比如艾滋病、白血病,也有的看来不严重,比如一般的感冒发烧。然而,感冒发烧严重了会引起急性白血病,其危险性又大于一般的白血病。即使是患有同一样的疾病,也有严重不严重之分。所以,在实际执法中很难把握“严重”尺度,不易操作,造成对患病违法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滥用的现象,也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了法律的空子,虚张声势诈病;一些重病患者多次“进宫”且多次取保问题;对于艾滋病疾病患者,不适合采取关押问题;或者因为取保候审把握不当,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问题。

产生上述难题的原因分析如下:

1、法律规定的关于患有重大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条件含糊不清,定义不明,在实际执法中不易操作,造成取保候审的滥用现象,该取保的没有取保,不该取保的却取保了

2、一些重病患者利用自身的“优势”屡次实施犯罪活动然屡次取保,或者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患有重大疾病不宜被羁押的所谓“优势”,把这类人员组织起来专门从事犯罪活动

3、滋病患者大多数伴有关于公安刑事执法实践的调研分析第2页

其他并发病症,而看守所人员密集,预防传播能力差,且有的犯罪嫌疑人还需要治疗,看守所又无经费为其治病,故办案机关不得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4、监管机制不力。对被取保的患有重大疾病犯罪嫌疑人,没有监督管理,放任自流。既不要求基层自治组织协助监管,也不要求被取保者定期向公安机关或有关组织报告行踪,最终杳无音信。

笔者针对以上原因,特提出以下建议和解决对策:

1、法律上把“患有严重疾病”情形再作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进行细化,尽可能地避免争议和歧义,以便准确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重大疾病,从而依法决定其是关押还是取保候审

2、如果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法律应规定检察机关可将其送到医院医治,然后继续进行关押而不是取保候审。只有当医院认为该人病情在医院现有条件下无法有效医治,然后再取保候审。

3、各级政府部门应当会同司法机关建立和健全艾滋病犯罪的相关法规、规章,明确监管机构、治疗机构的职责,在各个环节都能有效预防和惩治患艾滋病的罪犯;在公安机关的看守所设立“控制区”,单设羁押场所,配备相应的能处理艾滋病并发病症的医务人员,以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在全国统筹,设立专门的关押艾滋病罪犯的监狱或在若干监狱中设立专门羁押患艾滋病罪犯的监室,并配备相应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4、法律可规定,罪名太大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或暴力犯罪的,即使其患有严重疾病,也应该进行关押,而不适用取保候审。因为案件重大,不排除有逃跑的可能。且近年来,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脱逃的事件,教训是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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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侦查理念由侧重惩治向平衡兼顾转变。公安刑事犯罪侦查理念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不应忘记程序正义的呼唤。

3、侦查模式由人到证向由证到人转变。要坚决地树立证据观念,以证据确立事实,以证据认定犯罪,要进一步完善初查工作,以有效的初查工作夯实决策和侦查运作的基础,实现由证到人侦查模式的转变的需要。

4、办案的节奏要加快。在当前社会基础下,开放、对抗性的侦查模式将以快慢来决定胜负,因此,侦查力量的投入要加大,办案的节奏要加快,才能保持公安机关在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主动性、主导性,才能有效地遏制同案嫌疑人串供,找到相关的证人收集证言,找到赃款赃物防止转移,否则侦查力量和资源优势将因为工作效率的低下而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