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我国煤炭企业现行税费制度是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逐渐行成的以资源税、资源补偿费为主,专项费用(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其他费用为补充的资源性税费制度。

近两年来,在煤炭产销形势起伏不定的情况下,山西作为我国的产煤大省,承担的经济和环境损失却愈加严重,煤炭生产的“外部不经济”造成的巨大社会成本不仅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其缺口反而越来越大。由于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缺乏对资源开采社会成本进行补偿的制度安排,已制约了山西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现实,在新的煤炭市场形势下,煤炭资源税功能严重弱化,收入规模小、调节力度不够,补偿功能欠缺,调高税额、实行差别税额、调高税额幅度、改革税权,从而强化税收对资源市场的调节功能,促进政府运用税收手段,有效行使公共财政职能,保证资源型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成为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资源税改革是从2011年11月开始全国推广的,煤炭行业暂时游离于外,从去年开始,我省已经做好了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的准备,并在积极争取先行试点。目前我国资源税率过低,扭曲了市场价格,不利于资源开采和利用效率,有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改革要点是改“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和扩大资源税税目税负。

资源税对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有两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是制度性的调节机制,比如累进税制的资源税。二是相机抉择,如在经济高涨时期,资源需求加快时,政府可以实行增税的紧缩性税收政策,通过提高资源税率,或设置新税,扩大征收范围,降低起征点和免征额等等,以缩小总需求。此外,资源税还可以通过再分配来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资源税可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使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的级差收入归国家所有,排除因资源优劣造成企业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

通过调查,我区在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后共有十九个煤矿,现有十四个煤矿已办理税务登记证,其中有五个已开始正常生产,分别为国投大同能源有限公司、大同市南郊区张家湾煤矿、同煤大唐塔山煤矿、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新旺煤业有限公司和同煤国电同忻煤矿有限公司。以上五煤矿2011年度总产量3868.26万吨,缴纳资源税13165.56万元,价调基金3039.76万元、矿补费5211.4万元;2012年度总产量4075.89,缴纳资源税13146.29万元,价调基金2547.56万元、矿补费12389.04万元。其他几个煤矿因为种种原因尚未正式生产。南郊区在2011年度共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63000万元;2012年度共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67000万元。资源整合之后,我区在资源税的征管方面存在以下的问题:

1、征管力量不足。由于资源税是当前我国财税制度改革的重点,需要税务人员对纳税户的营业额进行深入调查,才能更合理地确定税负,合理地进行征管。但由于工作量大,征管力量不足,难以合理确定税负,难以实现对应税品目的有效征收、管理、监督、检查。

2、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对国有资源有偿开采,应依法纳税的观念不强,以及财务核算不健全甚至根本不建账,造成税务人员在进行税务征管的时候无法实行更有效的手段来提高征收的效率。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对资源税进行更有利于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方面的改革,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重点在两个方面:

一是调整资源税定位。过去,资源税被定位为增加财政收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一般税,但资源税应定位为目的税,即运用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为国家的特别经济和政策目标服务而设立的税种,目的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防范和化解公共风险。增加财政收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其实只是附带功能。资源税定位的这个调整非常必要。在国家总体战略、资源条件、能源供需的现实情况下,需要通过税收杠杆的作用,促使煤炭工业树立节约发展的全新理念,控制煤炭资源开发节奏,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保护矿区生态环境。二是改变征收方式。过去一直实行的从量计征,没有充

分考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环境污染和资源耗减的外部成本,如实反映资源价格的变动。资源税的税负没有随着价格而动,使得资源开采使用成本在价格上涨中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小,资源税对资源利用效率的作用遭到削弱,国内资源浪费和大规模外流现象也不能被有效遏制。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可以解决这些问题。因为从价计征有利于税收与资源市场价格直接挂钩,有助于通过税收调节产品利润和产品结构,影响价格水平,最终调节产业结构。

煤炭资源税改革及调整,从长远看有利于国有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使用和有效配置,同时有利于合理调节税费结构,促进煤炭企业的健康发展。但是,通过我局对煤炭企业的走访调查,以及综合税收征管方面的考虑,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税率相应提高,必然普遍增加煤炭企业的税负。由于煤炭是基础能源,而国内煤炭资源又存在供应与消费逆向分布导致的结构性紧缺,煤炭产品需求具有刚性特点,即使价格上涨,需求量也不会有很大下降,这就使得煤炭企业具有转嫁税负的客观基础。煤炭因税负增加而致成本上升,必然会通过价格提升来转嫁成本,会对整个经济的稳定产生不确定影响。所以,煤炭资源税改革必须慎重。在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上,煤炭企业期待国家和地方政府要全面的考虑。第一,推出煤炭资源税改革,必须清理、合并名目繁多的如可持续发展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矿补费等各种税费,减

轻煤炭企业的税费负担。应该说,名目繁多、数量庞大税费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的原因,各种收费也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然而,这些税费没有经过统一科学的设计,缺少全盘考虑,往往不规范、不透明。为了维持缴纳各项杂费后的利润水平,一些资源利用率考核不严的煤矿企业完全可能在资源开采中“吃肥丢瘦”,这是与资源税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的。我们建议在清理、取消各种税费之后,资源税税率定在10%及以上比较符合我区煤炭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也较为适合基层税收征管的实施。

第二,各地的煤炭资源税计征方式和税率确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比如计征方式,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各有优缺点。可以考虑将体现资源的稀缺性与合理地反映资源矿产品位、收入级差有机结合起来;也可以为减少改革阻力,对市场价格变化不大的资源产品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而对价格上涨较快的采用从价定率计征。此外,南方煤矿和北方煤矿资源的赋存条件相差太大,这使效率和成本差距甚大,征收税率也应当有很大区别。可以考虑按资源品种设计税率:越是紧缺的资源,其税率越高;越是外部性强的资源,即开发使用过程中导致公共风险越大的资源品种,其税率也越高。

第三,为便于税收征管,从根本上保障税源的合理征收,实行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后,对不销售原煤只销售洗选

煤或其他深加工产品的企业,应该实行代扣代缴,由煤炭生产企业全额缴纳,并提供已缴证明,对于未能足额征收的,或未要求原煤生产单位提供已缴证明的销售洗选煤或其他深加工产品的企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如果实行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取消可持续发展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矿补费等收费基金项目,我们认为税率定位在10%及以上

第五,煤炭资源税改革与其他公共政策改革统筹配套协调推进一是资源税改革和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协同推进,继续改革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实现能源价格的市场化,使资源税收到预期效果二是资源税政策的制定应注意有关税种之间的协调搭配,形成分工明确、调节有度、效果显著的资源税制体系三是煤炭资源税改革与财政改革等配套进行,减少煤炭资源税征收和使用的不透明,避免使用不当抵消资源税改革的效果

目前我国煤炭税费体系存在着很多问题,煤炭资源税费体制改革是资源税费改革中的重中之重,随着国家财税改革的不断推进,资源税的改革也势在必行。从长远来看,煤炭资源税的改革是利国利民的重大举措。我们期待资源税改革取得可喜成果。

第二篇:资源税的改革资源税的改革

资源税费改革率先在新疆进行,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其主要目的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体现资源有偿开采,促进资源节约使用。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个税目大类,均按量规定定额税负计征,如原油的资源税税额为每吨14元至30元,天然气为每千立方米7元至15元。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资源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与资源有限性、稀缺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现行资源税税制存在与经济发展和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一些资源产品,特别是原油、天然气等能源产品的现有资源税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在从量定额征税方式下,资源税税额标准不能随着产品价格的变化及时调整,不利于发挥税收对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资源税属于地方税,由于资源税税负较低,地方所获受益不明显等。

因此,按照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改革资源税制度”的要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资源税制改革方案。

资源税改革在新疆率先推出对推动新疆发展和全国资源税改革的意义:

为了加快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中央决定率先在新疆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这是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从一个侧面也充分表明了中央推动新疆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新疆各族人民的一份厚爱。

新疆有着丰富的油气等矿产资源。为了加快推动该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变当地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和财政优势,中央决定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此项措施出台后,新增财力将重点用于改善当地民生,惠及新疆各族群众。

中央的这项决定既是对新疆的特殊支持,也是促进全国资源税改革从酝酿走向实施的一个突破口,选择在新疆试点有利于为资源税改革的全面推行提供经验和借鉴。

资源税改革的启动有利于进一步树立珍惜资源、节约资源、关爱环境的价值导向,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有利于我国资源节约型和环保友好型社会的建立。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以其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为了鼓励一些低品位和难采资源的开采,提高资源回采率,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实施减征资源税的政策。为便于征管,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的纳税人暂按综合减征率的办法落实资源税减税政策。

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的主要考虑。一是原油、天然气是资源税的主要征税品目,目前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资源税税负水平相对较低,实行从价计征有助于缓解主要资源品目高价格与低税负之间的矛盾二是我国油、气资源相对集中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实行从价计征使资源税收入与产品价格挂钩,有利于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三是我国原油价格已与国际市场接轨,天然气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从价计征具有可行性

《通知》规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税率是按产品销售额的5%计征,其应纳税额如

何计算:《通知》规定,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过去从量计征,调整为按产品销售额的5%计征,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原油、天然气销售额×税率

原油、天然气的销售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减免项目作了哪些调整或补充。

考虑到公平税负、便于征管的原则要求,《通知》取消了过去对原油开采过程中加热、修井用油免征资源税的规定,而改为: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为了充分保护资源及环境,切实提高资源的回采率和利用效率,落实中央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通知》将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也列入了减征资源税的范围。油气资源税的减免税项目和减征幅度是如何确定的。

《通知》一共规定了三类减免税项目。

一是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是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

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三是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三元复合驱、泡沫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同时符合上述第

二、第三条规定的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款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如何落实上述项目的油气资源税的减征政策。

《通知》规定,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的纳税人按以下办法计征资源税:根据纳税人以前年度符合《通知》第六条规定的减税条件的油气产品销售额占其全部油气产品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其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及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额×减征幅度×5%)÷总销售额

实际征收率=5%-综合减征率

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

纳税人具体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暂按下表执行。

对油气企业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暂按综合减征率的办法,是一个各方面都认同的可行办法,因为许多油气田公司都是跨省、跨地区作业,加之三次采油等减税项目与常规采油的划分专业、技术性强,基层税务机关对各种油气减免税项目的情况及数量变动掌握和核实难度较大,实行综合减征率可以减少纳税人和基层税务部门的工作量,提高征管效率,便于油气资源税相关项目减税政策的落实。

第三篇:(财税2014-72)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中税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4〕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现将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计征方法

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二、关于应税煤炭销售额

应税煤炭销售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二)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折算率可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也可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与其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

(四)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通知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关于适用税率

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结合当前煤炭行业实际情况,现行税费负担较高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省级人民政府需将拟定的适用税率在公布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跨省煤田的适用税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四、关于税收优惠

(一)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

(二)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五、关于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同时销售(包括视同销售)应税原煤和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原煤和洗选煤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原煤和洗选煤销售额的,一并视同销售原煤按本通知第二条第

(一)款计算缴纳资源税

(二)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

(三)款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人2014年12月1日前开采或洗选的应税煤炭,在2014年12月1日后销售和自用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2014年12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煤炭的合同,在2014年12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煤炭资源税改革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9日

第四篇:各省建议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延时之家www.xiexiebang.com21世纪经济报道

我有话说(12人参与)

王秀强

煤炭资源税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改革已箭在弦上。

今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山西、新疆、青海、内蒙四省调研,并征求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意见。

一位煤炭行业专家向本报记者透露,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总体原则是,保证企业负担不增加,并对涉煤税费项目、标准全面清理,乱收费、乱摊派的收费一律取缔。“具体工作仍在协调之中。”他说。

在煤炭经济下行格局下,地方希望统筹资源税改革方案,为煤炭企业减轻负担。内蒙古煤炭管理部门一位受访官员说,资源省份都在紧盯国家层面政策变化,一直跟踪改革动向,并已经做了大量基础测算准备工作。

上述专家称,各省上报的方案中,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税率从2%-10%不等。而目前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全国各省煤炭政策不一,资源状况不同,苦乐不均,加之煤炭市场不景气、地方清理税费的难度较大,平衡协调问题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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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的税率建议

“在操作层面上,征收税率高低存在争议。地方上报的方案税率从2%到10%不等,设计的情形也不相同。”上述煤炭专家说。

山西晋中财政局在2011年底一项调查显示,分别按照2%、3%、4%、5%的税率对42座煤矿测算,结论是资源税税率每提高一个点,税收贡献率同步递增1%,影响利润率下降1%。

在油气完成改革之后,资源税改革尚未向煤炭领域扩展。但煤炭从量计征的问题始终存在,比如,企业如不能如实上报产量,税务部门无法对企业进行监控,核实难度大;从量计征价税分离,难以体现资源所有者的权益,降低了资源回采率,造成资源的大量积压和浪费;不同品种之间的煤炭征收标准不一,企业税负不均匀。事实上,煤炭资源税改革的信号已经日渐明显。

9月5日,山西省发改委副主任王成透露,煤炭资源税改革即将推开。但基于煤炭市场疲软的行情,推进资源税改革的时机尚待选择。

此前的8月末,国家发改委印发的《2012年西部大开发工作进展情况和2013年工作安排》中提出,将稳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

延时之家www.xiexiebang.com环保收费改革,积极推进煤炭资源税费改革。

今年7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参加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也宣布了多项财税改革措施,其中就包括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研究把煤炭等资源品目逐步纳入从价计征范围,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

清费立税

6月17日,山西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资源税改革方案,会上提出了在保留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基础上,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意见。

2006年,国务院批准山西设立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是唯一一家试点省份。目的是解决因煤炭资源开采造成的资源环境7000~10000亿元历史欠账,完善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机制和补偿机制。

这项可持续基金征收标准按煤种从量计征。山西财政厅报告显示,2012年山西省资源税收入仅为43.8亿元,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收入高达190.3亿元,2013年预算收入为19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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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说。“相对高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负担,在很大程度上压缩了资源税改革的空间。”

除山西外,其他资源省份也上报申请可持续发展试点,但没有获得国务院批准。在此情形下,内蒙古、陕西、贵州、河南等省份则通过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等方式,增加煤炭在本地附加值。

不完全统计,附加在煤炭之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几十种,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水土保持费、水利建设基金、土地使用费、环境治理保证金、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矿转产发展资金、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征地迁村费、生态修复补偿费和煤矸石排放费等等。

在煤炭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供大于求不能改变的格局下,资源省份开始出台扶持煤炭企业政策。山西已暂停提取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内蒙古开始下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暂停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煤矿维简费,并严禁任何地区和单位以任何理由、方式向煤炭企业收取摊派、集资、赞助款。

上述内蒙古煤炭管理官员说,地方希望国家在资源税改革的同时,清理不合规收费,清费立税。“既不增加企业的负担,又保证地

延时之家www.xiexiebang.com方政府的财政来源。”

杨志勇建议,资源税从量改从价计征,必须辅以清理收费、基金等措施。“与税收相比,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设立的门槛较低,规范程度也远不及税收。除了少数特殊种类外,应尽可能地加以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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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强

煤炭资源税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改革已箭在弦上。

今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山西、新疆、青海、内蒙四省调研,并征求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意见。

一位煤炭行业专家向本报记者透露,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总体原则是,保证企业负担不增加,并对涉煤税费项目、标准全面清理,乱收费、乱摊派的收费一律取缔。“具体工作仍在协调之中。”他说。

在煤炭经济下行格局下,地方希望统筹资源税改革方案,为煤炭

延时之家www.xiexiebang.com企业减轻负担。内蒙古煤炭管理部门一位受访官员说,资源省份都在紧盯国家层面政策变化,一直跟踪改革动向,并已经做了大量基础测算准备工作。

上述专家称,各省上报的方案中,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税率从2%-10%不等。而目前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全国各省煤炭政策不一,资源状况不同,苦乐不均,加之煤炭市场不景气、地方清理税费的难度较大,平衡协调问题颇多。

2%-10%的税率建议

“在操作层面上,征收税率高低存在争议。地方上报的方案税率从2%到10%不等,设计的情形也不相同。”上述煤炭专家说。

山西晋中财政局在2011年底一项调查显示,分别按照2%、3%、4%、5%的税率对42座煤矿测算,结论是资源税税率每提高一个点,税收贡献率同步递增1%,影响利润率下降1%。

在油气完成改革之后,资源税改革尚未向煤炭领域扩展。但煤炭从量计征的问题始终存在,比如,企业如不能如实上报产量,税务部门无法对企业进行监控,核实难度大;从量计征价税分离,难以体现资源所有者的权益,降低了资源回采率,造成资源的大量积压和浪费;

延时之家www.xiexiebang.com不同品种之间的煤炭征收标准不一,企业税负不均匀。事实上,煤炭资源税改革的信号已经日渐明显。

9月5日,山西省发改委副主任王成透露,煤炭资源税改革即将推开。但基于煤炭市场疲软的行情,推进资源税改革的时机尚待选择。

此前的8月末,国家发改委印发的《2012年西部大开发工作进展情况和2013年工作安排》中提出,将稳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积极推进煤炭资源税费改革。

今年7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参加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也宣布了多项财税改革措施,其中就包括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研究把煤炭等资源品目逐步纳入从价计征范围,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

清费立税

6月17日,山西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资源税改革方案,会上提出了在保留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基础上,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意见。

2006年,国务院批准山西设立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是唯一一

延时之家www.xiexiebang.com家试点省份。目的是解决因煤炭资源开采造成的资源环境7000~10000亿元历史欠账,完善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机制和补偿机制。

这项可持续基金征收标准按煤种从量计征。山西财政厅报告显示,2012年山西省资源税收入仅为43.8亿元,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收入高达190.3亿元,2013年预算收入为190亿元。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说。“相对高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负担,在很大程度上压缩了资源税改革的空间。”

除山西外,其他资源省份也上报申请可持续发展试点,但没有获得国务院批准。在此情形下,内蒙古、陕西、贵州、河南等省份则通过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等方式,增加煤炭在本地附加值。

不完全统计,附加在煤炭之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几十种,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水土保持费、水利建设基金、土地使用费、环境治理保证金、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矿转产发展资金、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征地迁村费、生态修复补偿费和煤矸石排放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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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煤炭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供大于求不能改变的格局下,资源省份开始出台扶持煤炭企业政策。山西已暂停提取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内蒙古开始下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暂停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煤矿维简费,并严禁任何地区和单位以任何理由、方式向煤炭企业收取摊派、集资、赞助款。

上述内蒙古煤炭管理官员说,地方希望国家在资源税改革的同时,清理不合规收费,清费立税。“既不增加企业的负担,又保证地方政府的财政来源。”

杨志勇建议,资源税从量改从价计征,必须辅以清理收费、基金等措施。“与税收相比,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设立的门槛较低,规范程度也远不及税收。除了少数特殊种类外,应尽可能地加以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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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强

煤炭资源税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改革已箭在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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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山西、新疆、青海、内蒙四省调研,并征求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意见。

一位煤炭行业专家向本报记者透露,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总体原则是,保证企业负担不增加,并对涉煤税费项目、标准全面清理,乱收费、乱摊派的收费一律取缔。“具体工作仍在协调之中。”他说。

在煤炭经济下行格局下,地方希望统筹资源税改革方案,为煤炭企业减轻负担。内蒙古煤炭管理部门一位受访官员说,资源省份都在紧盯国家层面政策变化,一直跟踪改革动向,并已经做了大量基础测算准备工作。

上述专家称,各省上报的方案中,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税率从2%-10%不等。而目前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全国各省煤炭政策不一,资源状况不同,苦乐不均,加之煤炭市场不景气、地方清理税费的难度较大,平衡协调问题颇多。

2%-10%的税率建议

“在操作层面上,征收税率高低存在争议。地方上报的方案税率从2%到10%不等,设计的情形也不相同。”上述煤炭专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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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中财政局在2011年底一项调查显示,分别按照2%、3%、4%、5%的税率对42座煤矿测算,结论是资源税税率每提高一个点,税收贡献率同步递增1%,影响利润率下降1%。

在油气完成改革之后,资源税改革尚未向煤炭领域扩展。但煤炭从量计征的问题始终存在,比如,企业如不能如实上报产量,税务部门无法对企业进行监控,核实难度大;从量计征价税分离,难以体现资源所有者的权益,降低了资源回采率,造成资源的大量积压和浪费;不同品种之间的煤炭征收标准不一,企业税负不均匀。事实上,煤炭资源税改革的信号已经日渐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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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统计,附加在煤炭之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几十种,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水土保持费、水利建设基金、土地使用费、环境治理保证金、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矿转产发展资金、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征地迁村费、生态修复补偿费和煤矸石排放费等等。

在煤炭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供大于求不能改变的格局下,资源省

延时之家www.xiexiebang.com份开始出台扶持煤炭企业政策。山西已暂停提取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内蒙古开始下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暂停收取矿产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