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加快推进区域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增强城市的集聚力和辐射力,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确立城乡规划工作方向和目标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今后一个时期是*创新城市发展模式、提升城市发展质量的关键期,也是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加快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期,更是由重点发展向优化发展转型、全面小康向基本现代化跨越的攻坚期。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有利于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有利于转变城乡建设和发展的模式,增强城乡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集约利用土地,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我市实现“一当好、三争创”奋斗目标作出新贡献。

(二)明确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围绕全市“一当好、三争创”的奋斗目标,确立科学规划、和谐规划、绿色规划、复合规划的新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集约发展的指导方针,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努力营造高效益的生产环境、高质量的生活环境、高水准的生态环境,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城乡统筹原则。统筹安排城市和村镇建设,统筹安排人民生活、产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布局,努力实现城乡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

2、坚持集约发展原则。正视我市资源支撑、环境容量的压力,加强城乡空间管制,落实规划强制性内容,大力推进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强化资源的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促进城乡建设健康可持续发展。

3、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把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关注和改善民生作为城乡规划的重要目标,合理配置城乡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生态环境、住房保障、公共交通和公共安全的规划建设,不断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4、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各地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的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编制下位规划不得违背上位规划。强化法定规划对土地使用的指导和调控,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不得进行开发和建设。

(四)把握城乡规划工作的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乡规划工作要着力推进“四个一体化”:着力推进城乡规划一体化,完善城乡空间布局、产业布局、交通布局、生态布局和人口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着力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实现城乡共建、城乡联网、城乡共享。着力推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加快城市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推进城乡生态文明建设一体化,加强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土地资源节约利用,推动建设思路、生产方式、消费模式的转变。到2010年,城乡空间布局更加合理,城市综合功能更加完善,城市整体形象更加优美,城市化水平达到75%以上,努力建成国家生态城市、生态园林城市、最佳人居环境城市。

二、依法制定城乡规划,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五)健全城乡规划体系。依法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以及近期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在市域构建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市(县)城市总体规划――乡镇和村庄规划为框架的规划体系,深化总体规划修编研究,优化市域、区域城乡空间发展布局,重点协调好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合理布局、产业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和问题,深化和完善城乡规划全覆盖。在市区构建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为框架的规划体系,科学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发展方向和建设重点,通过修编和深化完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化城市用地布局,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在农村构建以镇村布局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为框架的规划体系,保护镇村特色风貌,构建公共活动空间,切实提高镇村建设水平。

(六)完善城乡规划编制内容。各类城乡规划编制都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科学确定城乡生态环境、土地、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在城乡规划中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范围。要根据保护资源与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与基础设施有效运行的要求,严格执行城市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橙线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市政公用设施配套用地等涉及城乡发展长期保障的强制性内容。

(七)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积极改进规划编制方式。进一步放开规划和建筑设计市场,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招标优选规划设计单位,优化规划设计方案,提高规划编制的水平和质量。完善规划决策咨询论证制度,成立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广泛吸纳包括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着力提高城乡规划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要严格执行规划审批和调整程序,城乡规划成果由规划批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审查,重要规划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一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进行,以切实维护规划的法定性和权威性。

(八)加强城乡规划的衔接协调。要明晰各领域规划的功能,加强各领域各层次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基本形成各领域各专项规划功能协调、各层次规划有机衔接的高度统一的规划体系。要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加强城乡建设近期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协调,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内容在空间上得到落实,实现“三规”的有机融合。要通过城乡规划统筹协调专项(专业)规划,各类专项(专业)规划要遵循空间规划。要加强城乡规划各层次间的相互衔接,上一层次规划要指导下一层次规划,下一层次规划应以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专项(专业)规划要以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为依据,确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指标和空间安排。分区规划要以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确定、细化和综合协调空间布局的目标、内容、规模和标准。详细规划要以分区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控制性要求。

三、明确城乡规划工作重点,增强城乡规划的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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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加强城乡规划法制建设。要根据《城乡规划法》新要求,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抓紧制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和《〈*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完善相应的配套法规和技术规范,健全完善城乡规划管理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将城乡规划编制、审批、调整和实施管理的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进一步理顺城乡规划执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职责明确、管理规范、协调有力的城乡规划执法体系。

(二十三)强化规划监督考核机制。按照“目标明确、责任清楚、督查落实、绩效考核”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规划工作任务,纳入全市重点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认真组织实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推动目标任务的完成。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市、区政府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对违反规定调整城乡规划、违反城乡规划审批用地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