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许可主体: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受理部门: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处转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苏劳社劳薪[2006]16号《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呈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或《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3、单位出具请示(需写明企业基本情况和申请办理事宜)
4、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样本)
5、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对实施方案讨论意见及与会人员签名。
6、企业公示实施方案情况证明报告(通过公告的照片、群发邮件等方式告知被实施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稿中应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电话,以便获取真实的反馈意见)
7、上一周期实施情况报告(延期申请该项制度的企业提交)
8、上一周期《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许可决定书》(延期申请该项制度的企业提交)
9、劳动力派遣单位书面意见(适用于该制度实施对象为派遣员工的情况)
10、劳动力派遣单位的营业执照、资格证书(适用于该制度实施对象为派遣员工的情况)
1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该类企业提交)
12、送达回证(待审批后拿到许可决定书时签署)
13、审批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有可能需要提供工会议事记录、企业人事架构图、企业生产曲线图、工资单或说明等材料)
办事程序:总台领号—窗口送件—案件办理—窗口领件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五)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