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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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1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实现农业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综合施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由各级人民政府主导推动,尊重农民意愿,让农民群众成为改革的真正主体。加强农业水价改革与其他相关改革的衔接,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
坚持两手发力,高效利用。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体现”谁用水,谁付费”原则,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既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又让农民群众用得起水,不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农村饮水安全。
坚持供需统筹,节约奖补。既要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良性运行机制,提高供水服务效率,也要把需求管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鼓励农民节约用水,对采取节水措施、促进节约用水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用水户给予奖励或补贴。
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创新。区分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灌溉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种植养殖结构等差异状况,结合土地流转、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建立和规范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探索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做法,调动各方改革的积极性,有计划、分步骤推进。
(三)总体目标。用10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终端计量供水,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市县要加快推进改革,通过3-5年努力率先实现改革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与责任。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包括灌区管理单位、乡镇水管单位、村组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农业公司等)。灌区管理单位或乡镇水管单位负责骨干工程及相应的附属建筑物和跨行政区域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负责所属水权的层级分配,对管理范围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农业用水主体的用水量核算、水事协调和工作指导等。村组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末级渠系及相应的附属建筑物进行日常管理、维修养护以及水价执行等工作。
(二)建立农业水权制度。
1.建立农业水权制度。农业灌溉水权按照”定额供水、计量收费、梯级计价、节约有奖、超用加价、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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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可流转”的总原则。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市核定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确定县域内初始水权分配,初始水权按照灌区或乡镇水管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可调配的骨干水源确定;灌区或乡镇水管单位对所属水权再分配至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初始水权以内,按成本收费,对节约或超水权部分,实行梯级计价模式。鼓励用户转让农业水权,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农业水权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2.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用水定额管理。结合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要求,制定本县市区范围的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乡镇或灌区,乡镇或灌区应将县下达的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后下达给管理范围内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用水定额管理。
3.实现灌溉用水计量。全面推行计量收费,斗口及以上用水实行按方收费。农业供水计量要逐步延伸到斗渠,有条件的地方要延伸到农户。
(三)配套完善供水计量设施。
1.供水计量设施配套建设和改造内容。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主要包括渠道防渗、低压管道建设、微喷灌设施建设、渠系建筑物改造及配套完善量、测水设施等;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抓紧完成改造。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地区要限期配套完善。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使用地下水灌溉的要计量到井,有条件的地方要计量到户。
2.建设要求。工程建设应上与骨干工程相衔接,下与田间工程相匹配,统筹考虑排水问题,达到末级输、配水渠系完好通畅,各类渠系建筑物和灌溉设施配套齐全,量水设施的布设满足细化计量单元的管理要求,田间地面灌溉工程达到节水灌溉标准,末级渠系水利用系数达到0.75以上。
(四)水价形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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