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试点改革★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牛凤瑞

一、我国正处于土地利用结构大变动时期

城市化是我国低成本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城市化提高社会要素整体配置效率,没有城市化依托的工业化将支付极高的分散化成本;一个社会从事农业的劳动力越多,物质财富的代际积累能力越弱,一个大多数人生活在农村的大国要实现现代化是不可想象的,解决“三农”问题的主导权在城市而不是在农村;城市是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的依托,也是优化经济结构的主体和第三产业发展的依托,享受同等生活水平在城市消费比在农村更节约。在完成工业化和实现城市化过程中,城市建设用地大规模扩张,农村建设用地大幅度减少是历史的阶段性必然。

合理的城市化用地是更集约的用地。满足合理的城市化用地需求不会对我国粮食安全形成威胁,而是践行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重要前提,也是实现城市化必须支付的成本。因为在城市化用地增量和农村建设用地减量之间存在着后者大于前者的置换关系。我国城市建设人均用地与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之比在1:2以上。以80%以上的人口居住在城市计算,我国为实现城市化需要增加耕地占用面积的上限为6000万亩(约4万平方米公里),而理认上农村居民点占地可以置换为耕地的面积在1亿亩(6.67万平方公里)以上。近十年来,在我国减少的1.2亿亩(约8万平方公里)耕地中,近80%为退耕还林,城市化用地仅占不足10%。我国没有实现耕地减量与增量的置换,是城市化相关政策滞后的结果。

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私有化现阶段不具可行性

我认同以下观点。明晰产权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前提;社会主义目标的实现不一定以公有制为主体,而主要取决于社会剩余价值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但我国农村土地由集体所有制改变为家庭所有制,在现阶段不具可行性。其一,完成工业化、实现城市化是社会结构和利益剧烈分化、重组的阶段,也是广大农村居民割断与土地联系、向城市迁移的过程。在此阶段根本改变农村土地所有制关系,将加剧社会矛盾,增加社会振荡,提高城市化、工业化社会成本。其二,农村居民的大量减少和居民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动,大大增加了农村居民身份认定以及建立土地家庭所有制的难度,有时甚至成为不可能。其三,维系目前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构建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制度,同时在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城乡居民平等分享城市化成果上寻求出路,要比全盘否定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现实是前进的起点,接受现实不等于肯定形成现实的历史原因)更为稳妥,更易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减少社会风险。

三、坚持耕地家庭承包制长期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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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统筹城乡发展的框架内构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统筹城乡发展是缩小城乡地区差距的根本性政策,而城市化则是破解“三农”症结的总钥匙。统筹城乡发展不是城市向农村看齐,而是农村向城市看齐;也不是简单的城市支援农村,而是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壁垒,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一是农村居民拥有进城的自主决策权和选择权,二是已经进城且有相对稳定工作岗位的进城农村人口平待享有市民权益,三是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以城带乡的前提是城市带动农村发展能力的强大。我国农村相对不发达的深层根源还在于城市的相对不发达,在于城市带动农村发展的能力还不够强大。在当代,农村在实现自我循环、独立发展是不可能的,必须与城市的发展融为一体。以往备受推崇的“农村城市化”仍然囿于城乡分割的发展思路之中,逻辑上不通,实践也不可行。因为农村既然已经城市化,就不再是农村,而是城市。“农村城市化”的正确表述应是农村现代化。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同时担负着重要的农村社会保障功能。要定富裕农民必须减少农民,而减少农民的根本途径是让农民进城,是实现城市化。只是减少农民,留下来的农民才能增加农业资源的人均占有量,实现规模经营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样,一个庞大的长期被排斥在城市体制之外的农民工群体意味着新的城市内部的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形成新的城市内部的二元体制这将成为城市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障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国有是我国基本的土地制度。农村土地转变为城市土地必须经过国家征用程序。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改革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实现两种土地制度的低成本对接和整合。农村土地使用权向城市流转的改革方向是把进城农民的土地权益与进城后平等享有市民权益挂钩,以土地权益换取城市的社会保障、住房、就业培训、子女教育等权益方面的优惠。由于我国大规模的异地城市化,这种改革的最大难处在于迁入地与迁出地利益关系的平衡问题。农村建设用地向城市流转体制改革的方向是构建城市建设用地增量与农村建设用地减量的数量抵消机制和空间置换机制。可以考虑建立国家和城市两级土地银行,运作进城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投资、开发、农民权益置换以及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但在具体操作上则应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地加以实践与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