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市仲裁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

 

各位领导、同事们,大家好。

很高兴也很荣幸能够有这次和大家交流的机会,下面结合我这些年来从事仲裁工作的实践,谈谈我对仲裁的认识和担任仲裁员的个人体会。

仲裁是当事人解决争议的一种合同安排,是公认的化解经贸投资争议的有效方式,在推动营商环境建设中起着独特作用。作为一种完善的、符合国际惯例和要求的纠纷解决方式,发展到今天,已成为处理商事争议的主要方式,具有程序简便、保护商誉、一裁终局、公正权威、效力法定、成本低廉、国际通行的优势和特点,已被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所认同和接受,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目前我国已设立了270多家仲裁机构,202x年受理仲裁案件共计400711件,案件标的总额达7187亿元。从仲裁法实施的1995年算起,我国仲裁机构的受案量已连续26年保持增长,年均增长率超30%。20**年首次突破“十万”件大关,而从“十万”件到“二十万”件大关,仅仅用了3年的时间,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已然驶入了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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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讲究说理方法,亲和仲裁。仲裁是体现当事人选择的合意性,由此也决定仲裁委员会必须有一定的亲和力。我的理解是,亲和力必须贯彻落实到每位仲裁员办理每个仲裁案件的实际工作中。这就要求仲裁员,尤其是首席仲裁员在组织庭审、进行调解及作出裁决文书时,要讲究说理的方法,体现仲裁的亲和力,依法依理服人。仲裁庭的庭审活动有别于法院的审判活动,审判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体现在庭审活动的威严上,而仲裁是民间性的居中裁决,必须体现其亲和力。在仲裁庭的庭审活动中,仲裁员必须把握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技巧,在当事人均有律师代理人到庭时,询问及释明可以法言法语,但如当事人没有律师参加,则以当事人能够听懂和理解为主要目的,以通俗语言解释复杂的法律关系与法律问题,不一定要法言法语。尤其是在调解时,往往当事人会到场表达其意愿,法言法语会让当事人感到与仲裁员有一定的隔阂。当事人听得懂并能够理解,对仲裁员就多少有亲切感,仲裁员的说理才会有好的效果,亲和力也就自然体现。这样,当事人往往会口服心服,愿意和谐解决纠纷,增加了调解的成功率。但是,仲裁员如果作出裁决文书,则必须运用法言法语进行说理,力求在法律上、学理上准确地表述,以详细回应当事人提出的每一个问题,才能做到言之成理。这从小的方面讲,是经得起考验及法院监督审查的需要,从大的方面讲,是实现仲裁正义的必然要求。

以上是我担任仲裁员的粗浅心得与体会,我愿与仲裁同行一道共同探讨,在仲裁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日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工作与事业发展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