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经济党组织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扩大党对新型经济社会组织的覆盖面,增强党组织的影响力和渗透力,促进我区新型经济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新型经济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执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职工群众和各项工作的政治核心,对新型经济社会组织的发展起着帮助、促进、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三条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党组织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新型经济社会组织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着力点,坚持围绕生产、经营、管理开展党的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条新型经济组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型社会组织是指社会团体、社会力量举办学校、民办非企业和中介组织。
第二章党组织设置
第五条凡是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新型经济社会组织,都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六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的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应独立建立党组织。其中,党员人数3人以上、50人以下的,应建立党支部或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应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报经区委同意,可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七条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可采取联合组建、归口管理等办法建立党组织。对仅有个别党员或没有党员的,上级党组织可通过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把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的党员推荐到新型经济社会组织中工作,也可按照区委组织部《关于建立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制度的意见》,向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新型经济社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指导员可以一人一企、也可以一人数企;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帮助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先行建立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众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在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后,党建工作指导员可按规定程序担任党组织负责人,也可撤回,具体由上级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建立要严格按照程序审批。党组织的组建、撤消、变更必须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原国家、集体所有的企业转制之后,党组织应与企业转制同步续建;社团、民办非企业、社会力量办学、中介组织等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区民间组织管理局、区教育体育局和主管部门党组织具体负责抓好落实。
第九条个体、私营企业中的独立党组织、联合党组织由其经营所在地的街道党工委下属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党总支统一领导,实行属地化管理;暂时未纳入个体、私营企业党组织管理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可挂靠在街道政工科联合党支部,也可挂靠在所在社区党组织。外商独资企业中的党组织,由区外经局党工委负责管理;暂时未纳入外商独资企业党组织管理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可挂靠在外经局党工委下设的党支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党组织,由中方投资单位党组织负责管理;暂时未纳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党组织管理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可挂靠在中方投资单位党组织。原国家、集体所有的企业、学校和民间组织转制后,其党组织隶属关系暂时不变。民间组织党组织的管理要以条为主、条管与块管相结合。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由区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组织由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管理,并领导其工作。
第三章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条新型经济组织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监督新型经济组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二)对新型经济组织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关心、支持和促进新型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三)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做好新型经济组织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五)协调新型经济组织内部关系,坚持原则,化解矛盾,依法维护国家、新型经济组织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搞好合作共事。
(六)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它们按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积极开展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新型社会组织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支持新型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有关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积极探索符合新型社会组织特点的党组织活动方式和工作方法,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和所在地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第四章党组织书记
第十二条按照《党章》和上级有关规定,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从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党员中推选产生;也可由上级党委视情况先行任命,待条件成熟后,再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条件是。具有较强的党性观念和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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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区委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