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党员实施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处置不合格党员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员队伍,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的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评定标准
第四条不合格党员,是指丧失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人。
第五条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视为不合格党员: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开抵触,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与党组织和政府唱反调,对上级决策,顶着不办,影响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2)在选举和人事任免中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参与邪教组织,信仰宗教,利用宗教、宗族势力,挑拨是非,制造事端,为首组织修建寺庙,从事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违反《信访条例》,煽动、组织、参与、支持群众性上访,造成一定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6)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或不按标准交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7)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打击报复,侵犯党员和群众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8)作风霸道,欺压群众;无理取闹,恐吓威胁单位领导,造成不良影响的。
(9)不赡养老人,不抚养子女,道德品质败坏的。
(10)乱搞两性关系或出入色情休闲娱乐场所接受色情服务的。
(11)参加赌博不改正的。
(12)违反有关政策、法律规定,但不构成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的。
(13)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定的。
(14)抵制工程项目建设,煽动、参与、纵容或默许亲友乡邻滋事,强揽工程,强装强卸,侵害建房投资方经营自主权,影响投资环境的。
(15)国家工作人员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或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16)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排斥打击、报复同志,或不执行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作出的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17)闹无原则的纠纷,搬弄是非,互相拆台,损害团结,贻误工作的。
(18)不服从组织安排,消极怠工,办事不负责任,拖拉推诿,或违背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19)浮夸谎报,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真相的。
(20)不按政策规定办事,有索、拿、卡、要行为,或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败坏党风的。
(21)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权从事第二职业,或为个人、亲友、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2)办关系案、办人情案,为违法犯罪的亲友说情、开脱,而未构成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的。
(23)不厉行节约,挥霍公款,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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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年12月9日印发的《**县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