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若干制度
第一条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党员自觉参与党内活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主动履行党员义务,在党内事务与决策中发挥主体作用的积极性,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件》等党内法规,特制定本若干规定。
第二条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支部党员大会每季不少于一次,支部委员会议每月召开1-2次,党小组会议每月召开1-2次,党课每季开设一次(全年不少于四次)。
党支部要充分利用“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及其他方式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动态,做到党员有较大思想情绪或意见建议时必访,党员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时必访,党员不按时不按标准交纳党费时必访。
支部党员大会要把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民主相关法规列为重要内容,使每个党员都能理解、熟悉和领会党的民主、党员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知识,知晓其内容、程序和方法,让每个党员都能树立民主思想,学会运用党员权利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来监督党内权力的行使。
第三条建立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基层党支部要充分利用党员大会的机会,向党员通报党内事务,做到重大事情党内先知道,重要会议精神党内先传达,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发动。对外出流动党员,支部确定的联系人要采取写信、发信息或打电话等形式,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情况。
第四条建立党务公开制度。党务公开每季一次,可分别采取会议通报、设立文件查阅点和在公开栏公开三种方式进行。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全局和中心工作方面,突出公开上级党组织和本党支部的重大决策事项及其落实情况;思想建设方面,突出公开支部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情况;组织建设方面,突出公开支部班子自身建设、基层党小组组织设置调整和人员调整情况;作风建设方面,突出公开支部班子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廉洁自律、党员民主评议情况;与党员权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建立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做到“三必须”。即在村级(社区)集体资产处置、新农村建设规划等重要事务作出决策之前,必须先征求党员意见;在农村基层组织评先推优和酝酿村(社区)“两委”干部候选人时,必须先交党员会议讨论;在年度评议村(社区)“两委”班子和村干部工作时,必须让党员参与。征求意见可采取召开党员大会或个别走访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建立党的政策、党内文件传达、阅读制度。县委组织部要在**党建网站设立文件查阅专栏,将非涉密的党内政策、文件在网上公开,供党员查询和阅读。各基层党支部要设立文件阅读室(或党员活动室),每月固定三天(5日、15日、25日)为阅文日,并告知全体党员。党内重要文件、上级重要会议精神要采取召开党员大会的形式进行集中传达和学习。
第七条建立党员民主评议支部及其成员制度。
民主评议由支部全体党员参加,原则上每年一次(在年底进行),但上级党组织可视工作需要临时决定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由上级党组织派人组织实施,按动员讲话、班子及成员述职述廉、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等步骤进行。
民主评议党支部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民主评议支部成员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对民主评议不满意票超过50%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查实情况并对支部书记或支委进行调整。对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超过50%的支委成员,由上级党组织给予免职处理。
第八条建立党员质询制度。党员质询既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既可以对支部提出质询,也可以对支部班子成员提出质询。党支部或支部班子成员在接到党员质询之日起10内给出答询,对多个党员联名提出的质询,可以通过召开党员大会的形式给予答询。
第九条建立党员诉求、建议、倡议、意见、检举、控告的收集、处理、反馈和奖励制度。
县委组织部在**党建网站设立“党员信箱”专栏,专门收集党员的诉求、建议、倡议、意见、检举、控告。各基层党(工)委也要通过设立党员服务电话、党员服务信箱或党(工)委负责人“接访日”等形式,收集党员的诉求、建议、倡议、意见、检举、控告。
对党员提出的诉求,合理且能够解决的要及时给予解决,合理但一时难于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解决,不合理的要向党员解释说明,并做好其思想工作。
对党员的建议、倡议和意见,合理的要积极采纳,合理但条件暂不具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加以改进,不合理的要向提出人作出解释说明。
对党员的检举、控告,要严格执行有关保护检举人、控告人的各项规定,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直接转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和组织,严禁对检举人、控告人进行歧视、刁难、压制等形式的打击报复。对署实名的检举人、控告人,党组织要以适当的方式回访或回函告知其处理结果,在回访或回函过程中应注意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回访应事先征得检举人、控告人的同意。
第十条建立党内奖励制度。除每年“七一”期间表彰的“一先双优”外,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委组织部或基层党(工)委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不少于300元。
在新农村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在重大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和处置群体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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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领导责任。各基层党(工)委、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对所在党组织的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工作承担第一责任,组织委员或具体从事组织工作同志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附则。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