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流动党员是指由于离开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二条流动党员管理的总体要求。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出发,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第三条流动党员的管理原则:
(一)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管理的原则。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三)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属地管理、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形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那里,党组织管理覆盖到那里。
(四)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第二章组织设置及流动党员的关系接转
第四条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并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教育这些党组织和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应继续同他们保持联系。
第五条外来经商党员较多的集贸市场、企业等,应在这部分党员中,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根据不同情况,这些党支部或党小组,可由乡镇、街道或企业主管部门党组织领导。
第六条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其转移组织关系。其中外出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较短(六个月以内)或组织关系暂时无法转移的,领取和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当地党组织。
第三章流动党员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流动党员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管理和党员证明信管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县委组织部领取,由各党委统一组织发放给流动党员。各党委每年至少查验一次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满三年的,应及时换发新证。党员证明信由各党委出具证明,到县委组织部开具,党员证明信应注明有效期,超出有效期将不再证明其党员身份。
第八条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和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应于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进行教育管理。
第九条城关镇党委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两个社区流动党员接待站的各项管理制度,专门负责流入社区党员的管理和服务。对流入党员要直接编入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支部进行管理,对流入党员,各接收单位要按照“四主动”(主动接待、主动联系、主动帮助、主动解决生活困难)的要求,加强对流入党员规范化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月、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流动的,到转正时由原党组织负责考察,在征求流入地党组织的意见后,再讨论是否按期转正并办理手续。在流动中发展的预备党员,离开发展其入党的党组织时,发展的党组织应作出鉴定,并将鉴定材料寄送所去单位党组织。
第四章流动党员的联系教育
第十二条流动党员流出地党组织,在党员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活动和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联系责任制。乡镇党委负责联系劳务产业党支部,由党委确定班子成员,对劳务产业支部班子成员分工负责、进行联系;劳务产业党支部班子成员对支部所属党员,分工负责、进行联系;其他农村流动党员,由村支部班子成员,根据流动党员人数多少,分工负责联系;企、事业单位流动党员由企、事业单位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联系;机关单位流动党员由机关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联系;联系人应负责做好流动党员的汇报情况记录,每年向支委会汇报联系情况,并对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及交纳党费情况作以记录和说明,在召开支部大会时,将联系情况向支部全体党员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流动党员的管理,实行“一卡一表一库”的档案管理制度。“一卡”即流动党员登记卡,各基层党组织要详细记录流出党员的去向、离开时间,流入党员外来时间、事项、归期、联络方式等;“一表”即流动党员联系情况登记表,由确定的流动党员联系人,填写联系的次数、时间、方式以及流动党员的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一库”即流动党员管理数据库,各级党委都要建立和完善流动党员管理数据库,全面掌握辖区内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流出党员外出前要报告自己的去向和打算;外出后要坚持做到“三个一”:至少每季度汇报一次思想工作、至少每半年补交一次党费、补上一次党课。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六条各级党委要积极联合公安、民政、计生、劳动、人事等职能部门,整合所有力量,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登记备案和办理暂住证时,要增加“政治面貌”内容。
第二十七条各级党组织要积极创新工作手段,搭建有效平台,逐步实现流动党员管理的规范化、经常化。要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室等,积极为流动党员提供关系接转、管理登记、教育培训、帮扶救助、信息咨询等全方位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定期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党委要在半年和年底,上报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情况。县委组织部将把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纳入党建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进行考核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