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党员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新时期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市局机关共产党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结合市局机关实际,制定如下党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共产党员调离或调入市局机关工作,在办理工作调动手续的同时,要依照规定程序办理本人党的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调入人员办理党的组织关系手续:
1、持本人党的组织关系,先到张家口市委组织部换取开往市直机关党工委的组织关系介绍信;
2、然后持市委组织部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市直机关党工委换取开往我局机关党委的组织关系介绍信;
3、本人持市直机关党工委机关党委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市直机关党委报到;
4、机关党委办公室应迅速将新调入党员列入机关党员表册,编入所在科室党支部,并通知本人和所在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
调离人员办理党的组织关系手续:
1、调离党员向所在党支部书记报告工作调动情况,党支部在告知机关党委办公室以后,进行调出注销登记;
2、调离党员到机关党委办公室开具开往市直机关党工委组织关系调动介绍信,并在机关党员花名册中进行注销登记;
3、调离党员持党委的组织关系调动介绍信,到市直机关党工委组织科办理组织关系调动介绍信(调出本市的,还要到市委组织部换取组织关系调动介绍信)。
第二条党费管理。
1、每一位机关党员都必须按照上级规定的比例,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
2、因特殊情况按月交纳确实有困难的,经党支部书记同意,可委托他人代交、提前预交或在返回单位后补交,但预交和补交的时间,均不得超过6个月。
3、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根据《党章》规定,按自行脱党处理,由支部大会作出除名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4、党小组长要按月收取本党小组党员的党费,并及时向本支部组织委员转交。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1、党支部推荐新党员发展对象。每年年末,各党支部在总结工作和评选先进的同时,还要对本支部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进行综合评议,并将表现最好的作为下一年度的新党员发展对象,推荐到机关党委。
2、机关党委提出新党员发展名单。机关党委会根据上级党委和市局党组的要求,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从各党支部推荐的人员中选定下一年度新党员发展名单,作为初步计划征求市局党组和各党支部的意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后,进行公示并正式上报市直党工委组织科备案。
3、发展的组织手续必须齐全和规范。新党员入党介绍人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经常找新党员发展对象进行谈心,了解本人思想和工作情况,通过外调和政治审查,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和社会关系等,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在正式组织发展前,要按照上级规定,将所有必须的材料都准备齐全,并且符合规范;属于介绍人填写的内容,要严肃认真地填写,并且要符合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被接纳为预备党员后,机关党委或所在党支部要找本人进行谈话,并要组织他们进行入党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