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评选道德模范意见

为认真贯彻《关于评选表彰第二届全市道德模范的通知》(铜文明办发〔2012〕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推动全区公民道德建设深入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组织领导

第一条全区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在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由区文明办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教育局作为主办单位,成立全区活动组委会。区组委会主任由区委常委、区委宣传部部长张都喜担任,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工委、区教育局分别成立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各组委会)负责辖区内单位、部门及群众的道德模范评选推荐工作。

第三条全区活动组委会下设评选委员会,由主办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专家学者、新闻界代表和基层群众代表组成,负责审核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工委、区教育局推荐的道德模范人选的参评资格、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二章推荐评选

第四条道德模范评选人的基本标准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身体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在日常工作、生活和人际交往中品德高尚、事迹突出、群众公认。其主要事迹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助人为乐模范。长期坚持帮助无血缘亲缘关系的老幼病弱、鳏寡孤独以及其他困难群众;对遭遇不幸或遭受灾害者奉献爱心,努力帮助排忧解难;积极参加捐资助学、扶残助残、公共服务、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

见义勇为模范。在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挺身而出,设法进行保护和援救;勇于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义务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重特大案件做出贡献;在抢险救灾中,奋力排除险情,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诚实守信模范。具有强烈的诚信意识,从事生产活动坚持质量至上,从事经营活动坚持信守契约,从事服务工作坚持优质规范,在合作者和服务对象中享有高度信誉;在人际交往中,真诚待人,实心做事,即使遇到困难,仍坚持信守承诺。

敬业奉献模范。具有崇高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立足岗位,刻苦钻研,业务过硬,勇于创新,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重大贡献;干一行、爱一行,长期在艰苦条件下尽职尽责、默默奉献,恪守职业规范,办事公道、服务优质,赢得群众广泛好评。

孝老爱亲模范。模范践行家庭美德,孝敬父母,长期悉心照料体弱病残的老人,使他们享受人生幸福;关爱子女,夫妻和睦,兄弟姐妹团结友爱,家庭生活温馨和谐;在家人亲属有伤病、残疾等困难情况下,做到不离不弃、守护相助、患难与共。

第五条道德模范候选人的产生,采取各组委会推荐和群众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要充分发动群众,广泛推荐,坚持“群众评、评群众”的原则。推荐分“助人为乐模范”、“见义勇为模范”、“诚实守信模范”、“敬业奉献模范”和“孝老爱亲模范”五个类别。各组委会根据群众推荐情况,向区活动组委会按每个类别2个名额确定5个类别的候选人推荐名单。凡参加过第一届道德模范评选的均可参加第二届道德模范评选。

第六条各组委会按照道德模范评选标准和工作要求,对辖区内群众推荐的人选进行认真考察审核,并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采取适当方式在本人单位和所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要专门征求当地计生、公安、社区、村委会等有关单位意见,党员和公职人员还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从事经营活动的被推荐人选须征求工商、税务、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确保推荐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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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评选表彰道德模范活动坚持公益性,不搞商业运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机谋利。

第十九条本次评选工作将作为考核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由区文明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