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作用工作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有效激发现有人才活力,充分发挥现有人才作用,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设立“市杰出人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5名,每人奖励资金10万元,奖励费用从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评选对象主要包括:

——获得国家级及国际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在推动我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年上缴税金在5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利税增长10%以上的技术、项目主持人或企业经营者。

第二条设立“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名,每人奖励资金3万元,奖励费用从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评选对象主要包括:

——在省以上某一科研学术技术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在农业、教育、卫生、文化等领域处于全国领先水平,为社会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设立“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名,每人奖励资金3万元,奖励费用从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评选对象主要包括:

——依靠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技艺,研究开发出一种新技术或新品种,在我市推广面积达5000亩以上,增产幅度在10%以上,或新增产值在10%以上,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做出突出成绩的科研开发型人才;

——在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积极引进、吸收、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年增产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科技应用型人才;

——具有优秀管理才能,企业经济效益显著,年上缴税金在1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利税增长10%以上的乡村经济实体中的经营管理人才(环保不达标的项目取消参评资格);

——适应市场需求,具有一定经济头脑,善于捕捉信息,能在生产、销售等环节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连续三年每年营销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优秀农村经纪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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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对常年在乡(镇)农业第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要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落实他们的岗位津贴、高定或浮动工资以及提高津贴比例等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在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技人员和农村科技示范户、致富带头人,可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报请市政府给予重奖,也可推荐和申报选拔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此前我市出台的发挥现有人才作用政策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