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体干部权力空间交流
一、职能体在《条例》执行中的权力空间
《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有职责,就有职权。上述规定已经明确了职能体的权力。但是对这一权力尚需作进一步的理解和分析,从权力空间的存在形式看,在一般意义的“组织实施”权基础上,还表现为以《条例》授予的解释权为依据的六个方面:
1、量度裁定空间
《条例》中的许多规定,只是给定了原则和量度范围,执行中尚需具体化。如第四章第二十一条,把“德、能、勤、绩、廉”作为考察的主要内容,但其具体标准是什么,需要制定。又如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中的“适当方式”、“一定范围”。又如,第三章第十五条“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由全体人员参加”中的“较少”。再如第三章第十八条“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中的“多数”。还如第十章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在同一职位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和轮岗”中的“较长”。这些都需要在其执行过程中具体把握、选定、量化、依情况而定。类似的情况,就是职能体在执行过程中的量度裁定空间。
2、性质裁定空间
在《条例》执行中,不仅存在量度裁定空间,而且还存在对某些事物性质的裁定空间。《条例》中有13处使用具有弹性的“一般”这个词,如第二章第七条第三款中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同条第四款中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第二章第九条中的“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等等。既然有“一般”,那么肯定应有“特殊”。什么是“一般”。什么又是与之相对应的“特殊”。这里就有一个对事物性质的裁定问题。类似这样需要在执行过程中进行性质裁定的问题还有不少,这就是职能体在执行《条例》中的性质裁定空间。
3、评价裁定空间
一个具体的选任对象,是否具备了《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职位需要,情况往往是复杂的。“群众公认”作为一条原则清楚明了,但具体实践并不简单。因为在不少地方,对许多干部,群众的意见不太可能绝对一致,屡见不鲜的倒是有人说“是”,也有人说“非”,两种倾向共同存在,比例不同而已。因此,“群众公认”的含义不是指没有反对意见,而是指拥护或反对的程度,或者叫作“公认度”。同时,在个别情况下,也有可能出现公认度同具体对象的实质并不完全一致的现象。因此,在《条例》执行中,就存在一个对各种意见、对一个具体对象的评价裁定问题,这就是职能体评价裁定的空间。
4、方式方法选择裁定空间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是多样的,如《条例》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表明了这种方式不是唯一的方式。同时,此条规定只是原则地规定了适用范围,而没有规定具体类别、层级和职位。因此,在选拔领导干部的具体实践中,各类、各层级、各职位干部的选拔,究竟具体采用什么样的方式,需要职能体在《条例》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这就是职能体的方式方法选择裁定空间。
5、任免裁定空间
我们党的最高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执行的也是民主集中制。没有民主,不可能有正确的集中;没有集中,则不可能形成决定。广泛地民主推荐,深入地考察,充分地酝酿,都只是为正确地集中裁定准备材料,提供了条件,但这并不是集中裁定本身。集中裁定,或免或任,是职能体的事。这就是职能体的任免裁定空间。
6、监督检查裁定空间
《条例》同时赋予了职能体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条例》的行为,并有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的权力。在执行《条例》过程中,具体谁来监督,通过什么途径监督,发现违规怎么办,怎样受理举报、申诉,怎样制止、纠正违反《条例》的行为,怎样处理有关责任人,都是职能体的权力空间。
以上6个裁定空间,当然不是权力空间的全部,不同的角度和方法还可以作出不同的归纳。但上述六个裁定空间在全部权力空间中显然占有重要的位置,是职能体的主要权力空间。
二、职能体应正确认识和把握权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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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辨察能力,是职能体正确行使权力的主要业务素质保证。对干部的辨察是非常复杂的,可以说是从古至今、从中到外的一个带普遍性的难题。所以如此,是因为:首先,人的外在表象与内在本质有时会存在差距,并不绝对一致。二是人是活的,可变化的,并非永远固定在一个格式上。往日之印象也许并不合乎今日之实际。古人有云:“士别三日,当刮目相看”,说的就是这种变化。三是人的素质表现方式以及不同职位对于干部素质的要求都是多样的,并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具体模式。所以,唐太宗才有“勇者用其威,智者用其谋,怯者用其慎,愚者用其力”的察人用人策略。这就需要职能体不断提高专业的辨察能力。首先应在贯彻执行《条例》有关条款中,理解其含义,自觉锻炼。如民主推荐、考察、酝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过程中,都包含着对干部辨察的含义,而且这种辨察具有群众性、民主性、广泛性和全面性。运用这些条款的过程,也是职能体辨察能力提高的过程。二是应善于抓住本质。本质存在于何处。存在于一贯的、经常的表现出来的状态中。干部的言行表现林林总总,其中一贯的、经常的表现状态才反映本质。这个分析、抽象的过程,也是辨察能力提高的过程。三是善于学习。对干部的辨察是一个专门学问,也有专业知识。学习专业知识,观察古今中外察人用人之得失,也是提高辨察能力必不可少的。
4、法规意识水准
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管理工作,是党和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政治建设的范畴。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一论述,同样也应作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管理工作的指针。职能体的法规意识,对《条例》的贯彻落实关系重大。干部选拔管理中出现或存在的问题,往往同职能体法规意识不强相关联,是当前亟待解决的,职能体的法规意识有普遍增强的必要。所谓增强贯彻《条例》的法规意识,一是要充分认识到《条例》是领导干部选拔管理工作的法规,法规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贯彻执行应严肃,不能随心所欲。二是充分认识《条例》约束的主要对象是职能体。职能体在法规内活动,是《条例》的主要要求。三是充分认识认真贯彻执行《条例》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在干部工作上的体现,是推进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职能体强化法规意识,自觉用《条例》规范行为,才能正确行使贯彻《条例》中的权力,担负起建设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重任,为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