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意识形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相关要求,切实提高意识形态领域预警监测和风险防控能力,结合xx局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主线不动摇,用党的创新理论成果凝聚思想共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舆论方向、价值取向,切实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为意识形态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影响地方经济社会秩序稳定、影响本系统干部队伍稳定的意识形态突发性事件,包括以下几类:

1.与本单位工作和干部密切相关的涉及意识形态的突发事件。出现传播有害于安全稳定的政治谣言、政治性错误观点的突发事件;恶意传播可能危及到本单位工作、经济社会甚至国家思想意识形态领域安全和稳定的言论等突发事件。

2.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利用网络平台发送危害地方经济社会秩序、恶意炒作社会热点的事件。

3.信息安全事件。窃取国家及本单位工作保密信息,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针对工作网络和信息系统发生的有害程序事件、网络攻击事件、信息破坏事件、信息内容安全事件、设备设施故障和灾害性事件等。

4.其他意识形态领域的突发事件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成立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分管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发生突发事件后,各部门要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在处置工作中,既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又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党委书记为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深入一线、协同应对。发生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后,党委和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形成以“应急领导小组”为指挥和领导核心、其他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处置工作格局。

第五条 依法处置、加强保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做到依法办事、合情合理,使应对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必要时可请求公安、司法等部门介入和援助。在经费保障、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强硬件与软件建设,增强工作实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党委班子成员

成  员: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处置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协调与相关单位的关系;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单位处置能力时,依程序向上级党委汇报,请求支持与配合。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宣传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意识形态工作的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党委办公室、宣传部、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科共同承担。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应的信息和工作情况,提出处置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报本单位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外公布、公开与事件有关信息的口径及发布时间、方式;确保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发布最新的消息,消除舆论不良影响;事后及时进行总结和反思,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督导、检查各部门落实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加强对宣传阵地的管理和对网络新媒体的监测预警,完善网评员队伍建设,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七条 党委严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以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使命守好意识形态阵地,落实责任,积极预防。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各部门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八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分析研判机制,完善规范日常管理工作。党委和各党支部每年至少安排2次专题会研究意识形态相关工作。及时分析研判重大舆情、重点问题,及时深入研究各种错误思潮对本单位带来的影响,分析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中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做到见微知著,未雨绸缪。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第九条 党委宣传部履行好指导、组织、协调、督查的职责。定期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专题督查,督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年底进行。可以进行全面检查考核,也可以进行专项检查考核或者抽查,督查结果向本单位党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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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预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由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