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检察院关于加强办案纪律的规定

一、为确保严格执法、秉公办案,规范检察权的行使和防范检察权的滥用,树立人民检察官的良好形象,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办案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照《刑法》、《刑诉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办理案件,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三、举报线索必须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案件线索,更不得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凡对案件的初查、立案,必须报经检察长批准。

四、严禁办理关系案、人情案,(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绝对禁止检察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亲友的宴请、钱物和应邀参加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严禁为钱办案、违法创收、插手经济纠纷、追款讨债及乱拉赞助。

五、严守案件机密,不准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以及其他与办案工作无关人员面前有涉案情况的交谈;绝对禁止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亲友透露未结案件情况;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家属或亲友打听案情、说情或阻挠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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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或变更、撤销逮捕措施必须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案件必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或撤销案件必须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决定

十一、办理案件,接触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必须有两名办案人员参加,不得在非工作时间、地点私自接触

十二、办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自觉执行上述规定,违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