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红岗区检察院对影响渎职案件质量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一)案件线索发现难。渎职犯罪案件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具有隐蔽性、智能性的特点,造成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渎职犯罪案件的受益人因为考虑利害关系,一般不愿举报,同时渎职犯罪案件的发生、进行过程隐秘、知情人少,以致知情人举报的内容不翔实;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性质、内容、程序熟悉程度低,即使身边发生了渎职犯罪案件,也不知举报;也有的怕招惹是非、怕报复的思想也造成了群众举报线索少的局面。加上刑法对渎职侵权犯罪的量刑幅度规定较轻,所办案件形成的社会影响力弱。
(二)案件查处难。当前,许多部门出于本位主义,对单位内部出现渎职侵权犯罪的行为,总想内部消化,不配合检察机关工作;有的打着保护干部的旗号,给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设置障碍,阻挠查处;有的(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或探听案情,或插手案件,干扰办案。造成了渎职侵权检察干警畏难情绪大、怕担风险、办案难下决心的心理特点,制约了渎职侵权案件侦查工作的深入发展。
(三)案件查证难。渎职侵权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素质较高,心理素质较好,反侦查意识和能力也较强,再加上侦查人员对其工作领域不熟悉,获取证据的难度较大。所以获取口供工作有一定难度。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大都物证少,多靠证言定案,证言的证明力本就不及物证大,而证人普遍不愿作证或不敢如实作证。渎职侵权案件的证据一旦发生变化或有新的发现,必须找新的证人核实清楚,否则,这些言辞证据不吻合,又没有相应的物证和书证佐证,案件事实、性质难以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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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一)快速、全面、准确地收集证据。一经发现案件线索,要及时根据举报内容和现有材料,分析、研究案件性质和侦查走向,对有初查必要的,快速展开初查工作,抢抓最佳办案时机。要全面、细致地收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有效固定每一个证据。在初查前、初查过程中注意保密,待有一定把握再接触犯罪嫌疑人。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案,防止因违法办案导致的不良后果。
(二)以权析责,以责论罪。办理渎职侵权案件,要围绕犯罪嫌疑人的职责、权限范围是否超越职责、滥用权力,重点收集行为人职责、权限范围的证据材料,通过权限分析责任,再确定责任与后果的因果关系,准确认定事实,正确引导侦查方向。
(三)更新思路,把握战机。要采用“以事立案”和“对人立案”相结合的侦查模式。“以事立案”是指对犯罪事实进行立案侦查,围绕已经发现的或认为存在的犯罪事实开展侦查活动,查清犯罪事实、获取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以事立案使侦查手段和措施及时、合法,有利于依法、迅速、及时地打击犯罪,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有利于隐蔽侦查意图,减少和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要根据案件的特点,灵活决定立案侦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