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检察院加强检委会建设提升议事决策水平

检委会议事规则

(2005年12月16日第九次检察委会员通过)

为了使我院检察委员会各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践,经我院检察委员会2005年12月16日第九次会议研究,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工作原则

第一条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和决定有关案件及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条检察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由检察长决定并主持。检察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检察长委派的副检察长主持。

第三条检察委员会会议需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四条检察委员会召开时,根据议题需要,由检察长

1决定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五条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检察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意见一致,由主持人归纳后,即为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可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时,抄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受检察长委派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如不同意多数人意见的,应在会后向检察长报告,由检察长决定。

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保留个人意见。

第六条检察委员会委员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并对其意见负责。

第七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以本院或以检察长名义发布执行。

第八条遵守保密制度,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均应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章议事范围及工作规程

第九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案件和事项:

(一)重、特大和有影响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不批准逮捕

(二)不起诉案件、本院自侦科室的撤销案件;

(三)刑事抗诉、撤销(不)批准逮捕、撤回起诉的案件;

(四)通知(商请)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撤回提请逮捕和提请起诉的疑难、复杂案件

(五)公安机关提请复议的案件;

(六)刑事赔偿、刑事申诉案件;

(七)民事、行政抗诉案件;

(八)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案件;

(九)需提请上一级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案件;

(十)依法需要由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人员的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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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检察委员会委员、记录人应自觉遵守本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规则若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