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先进事迹材料

个人感悟:

认真,就是我的座右铭

在我的字典里只有“认真”二字。我用认真诠释敬业,也用认真守护公正。

十五年来,数千册卷宗,七百余件案子无一错案,靠的是认真。在办理我省第一例因涉法上访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厂韩某某、邱某某这一棘手案件时,面对厚厚

的卷宗,认真审查,做好出庭预案,靠的是认真;庭审时,沉着冷静、有理有据地指控犯罪,当庭面对三百余名旁听群众进行法制教育,靠的还是认真;办案之余不忘社会责任,担任法制副校长、开展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家访……靠的还是认真。

认真,提升了工作品质;认真,升华了执法境界,曾经获得的一个个奖励……是对“认真”作出的最有力的褒奖。

同志1995年代表区参加市公务员制度知识大奖赛获全市第二名;自1996年至今连年被评为院“五好干警”;获全市侦监能手比赛面试第三名;获全市侦查监督法律文书评比三等奖;底在反渎职侵权检察科所办案件获区政法委颁发的“优秀个案奖”;3月被评为“市十佳公诉人”;被评为“区巾帼建功先进个人”;被区政法委评为“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在市检察机关业务“大练兵”活动中被评为“优秀公诉人”;被区总工会评为“优秀工会积极分子”;12月获“市十佳业务标兵”。

一、政治坚定、思想先进

该同志政治立场坚定,始终牢记自己作为一名人民检察官的责任,坚持个人利益永远服从于党和人民的利益。在政治上对自己始终高标准、严要求。

二、工作踏实、成绩突出

该同志不论在哪个工作岗位上,均是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以踏实的工作作风锐意进取。在批捕科工作期间,父亲身患癌症、2岁多的孩子无人照料,但她坚持把工作放在第一位,努力克服家庭困难,办案数量列全科第一,在渎职侵权检察科工作期间,所主办的粱亚明受贿一案荣获区优秀个案奖。到公诉科工作后,在科里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勇挑重担,积极争取多办案、办大案,办案数量年年名列全科前茅。在办案中严把案件质量关,所办案件中无一错案,在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的检察工作第一线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

三、热爱公诉工作,勇挑重担

该同志热爱公诉工作,忠于事实和法律,精通公诉业务,具有审查办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能力,积极承办大要案。我省第一例因涉法上访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朝发公司韩景喜、邱万忠一案中,韩景喜等人组织百余名退休工人多次到北京上访,并组织大量人员封堵生产区大门长达十余天,严重影响生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在办理该案时急企业之所急,面对大量的案卷材料加班加点认真审查,五个工作日将此案起诉至法院。庭审时面对三百余名旁听群众,她沉着冷静,有力地指控犯罪,获得了旁听的省、市维稳办领导好评,为企业解除了后顾之忧,充分发挥了司法机关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作用。在梁家街邱土改等人多次组织非法集会一案的观摩庭审时同志对旁听群众以案说法,进行法制宣传,指出被告人多次到省、市政府非法集会的社会危害性,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维护一方稳定尽了一己之力。

四、从大局出发、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

该同志在工作中深深感到,维护社会稳定,打击只是手段,减少和预防犯罪才是真正目的。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一个非常紧迫的任务。该同志充分发挥女检察官细心的特点,为教育挽救犯罪的未成年嫌疑人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办案中她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逐个谈心,教育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使其尽早地认识自己到的罪错,她不怕辛苦进行家访,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制定帮教措施,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同志牢记自己作为检察官的社会责任,在繁忙的办案之余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贡献着自己的力量。通过担任法制副校长、开展法制教育讲座,在学校设立法制宣传栏,与教育局、市55中联合举办座谈会等形式,使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更贴近学校,架起教育界与检察官沟通的桥梁。

五、深钻苦学、在全市业务竞赛中屡创佳绩

该同志多年来一直坚持深钻勤学,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近年来多次参加全市检察系统业务竞赛,均取得了优异成绩,在全市侦监能手比赛中取得面试第三名,全市审查批捕法律文书评比获三等奖。在市检察机关第三届公诉论辩赛中取得“十佳公诉人”称号。市检察机关业务“大练兵”活动中被评为“优秀公诉人”。

六、克己奉公、廉洁自律

同志恪守检察纪律和职业道德,在办案中严格遵守最高检察院和中央政法委的有关规定,廉洁自律,依法办案,办案中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同志在工作实践中无私奉献,兢兢业业,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突出贡献。

第二篇: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主诉检察官先进事迹材料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主诉检察官先进事迹材料

个人感悟:

工作要有激情,但不能仅有激情;要认真,但更要用心。认真工作只能将工作做得合格,而用心工作,可以将工作做好、做优。

开卷有益,学无止境。学习不仅仅是汲取知识,更重要的是学习如何做人。

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

志-连续三年被评为院先进个人,被新城区委、区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一次;被市人民检察院评为优秀公诉人;其制作的案件审查报告被市检察院评为优秀法律文书第一名;近年来撰写的三篇调研文章,一篇被中共市委评为-市优秀调研成果优秀奖,两篇被评为市检察机关优秀调研成果三等奖。

严格执法彰显法律正义

同志坚信法律的公正不在于让人人平等,而在于所有的违反它的人都应受到相应的惩罚。他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案件审查起诉关,决不让一个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如在他出庭公诉被告人林某等六人抢劫一案过程中,其中两名被告人及其律师作无罪辩护,辩称该两名被告人系到现场不是为了抢劫财物,只是殴打了被害人几下,其他被告人在该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抢走了被害人的财物,故该二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他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运用概括故意犯罪的理论,深入分析、论证了各被告人的主观过错、犯罪行为及各自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各被告人在听了公诉人的分析、论证后,慢慢地低下了头,表示认罪伏法,并恳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最终该案六名被告人均以抢劫罪被处以相应的刑罚。

宽严相济体现司法人文情怀

法律是无情的。但同志却说法律具有浓厚的人情味,执法者更有人情味。法不容情,而执法者在适用法律时对那些初犯、偶犯,以至因一念之差、一时义愤等原因不慎触犯法律的人,亦会人文司法,尽量轻缓刑罚。在与其主诉办案组成员共同办理童某故意杀人一案时,发现,被害人系被告人童某的儿子。人常说虎毒不食子,被告人童某为何会将自己的儿子杀死呢。原来童某之子吸毒多年,没有毒资即偷盗邻里,或者向年已花甲,靠微薄的退休工资养家糊口并代其抚养女儿的父母索要,稍有怠慢,便拳脚、棍棒相加。童某夫妇长期遭受该子虐待,家无宁日,苦不堪言。案发当日该子再次向童某索要毒资,见童某无钱,便取出刀片欲对童某夫妇行凶。童某忍无可忍,用榔头将其子打死。案发后,百余名村民联名强烈要求对大义灭亲的童某无罪释放。然而法律是理性的,任何随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处。童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我院将童某起诉至法院。然而法律又是有情的,执法者更有人情味。庭审中,作为公诉人的在发表公诉意见时,首先指出童某杀人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依法惩处,然后将该案的特殊情节作了细致的阐述,并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刑罚,甚至可考虑适用缓刑。后法庭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对童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判决宣布后,群众一片叫好声。

执法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

同志在工作中能够时刻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为民执好法。如在办理潘某等人集资诈骗一案时,他发现该案被害人多系老年人,被骗的钱大都是他们养老的钱、看病救命的钱。为了尽快查清案情,尽可能追回赃款,在“512”大地震期间,仍稳坐办公室,认真阅卷,仔细核帐,为该案从快处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在审查该案期间,数百名被害人或三三两两,或群体多次来我院反映情况,要求司法机关从重处理犯罪嫌疑人,并为他们追回被骗的养老钱、救命钱,每次来访,短则半个小时,长则三五个小时,总能耐心地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并详细地作好记录,对他们反映的问题给予满意的答复。起初,来访者情绪激愤,在办公室大吵大闹,表示出对公、检、法极度不信任。经过多次耐心细致地解释之后,他们终于表现出足够的理性,和对执法机关的充分信任,表示不再群体上访,影响机关单位的正常工作。

在十余年的工作中,看不出他有什么惊天动地的壮举,都是点点滴滴,但却无处不有闪光之处。正是这些,才真正体现了一名基层检察工作者克已奉公、钟爱事业、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民执法的真谛。

第三篇: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员先进事迹材料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员先进事迹材料

个人感悟:

曾经的军人生活练就了我敬业朴实的工作作风和雷厉风行的工作风格,十几年检察干警的工作经历让我深深的感受到一个司法工作者的责任和使命。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铲除社会黑恶势力,促社会和谐,保一方平安,既是我作为一名检察干警的工作宣言,更是我在以后的工作中孜孜不倦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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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庭审中使用多媒体示证技术。提高公诉人员出庭多媒体示证技术的应用能力,加强硬件设备的投入,全面提升该院出庭支持公诉水平,增强公诉人形象,扩大该院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五、强化检察调研,推动公诉工作

近年来,全科干警共撰写调研文章数十篇,其中被国家级刊物采用4篇,省级刊物采用10篇,市级刊物采用17篇,1篇文章在省、市院优秀调研成果评比中获奖,连续5年被评为该院调研工作先进集体。公诉科被评为市“经济犯罪问题调研工作先进集体”。撰写的《区刑事犯罪案件调查报告》被省、市两级检察专刊全文刊载。在全市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上,《强化检察调研推动公诉工作》的经验报告在会议上被宣传均有多篇文章在《检察日报》、《西部法制报》、《日报》等国家、省、市级媒体上发表,其中,《未成年人如何适用不起诉》被《检察日报》全文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