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调配管理制度
人事调配工作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人事调配政策,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人事调配的基本原则
(一)计划调配的原则。教职工的调配必须按学院总编制和年度进人计划进行。采取统一管理,控制指标的办法,保证学院总编制的平衡。
(二)工作需要的原则.人员配备必须符合编制要求,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按岗位配人,量能用才.不能因人设岗,盲目进入,更不能突破编制进入.
(三)优化结构的原则,人事调配应有利于教职工队伍的专业、职称、学历、学缘和年龄结构的优化。
(四)保证重点的原则。人事调配应着眼于人才梯队建设,保持骨干队伍稳定,满足教育教学和科研第一线的需要。
(五)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人事调配的基本程序
(一)人才引进工作程序
部门提出进人计划→学院审批进人计划→联系引进对象→人事处资格审查→相关部门及人事处考核(含笔试、面试、试讲等)→人事调配小组审议→学院审核→外调→发商调函(签订就业协议)→办理调入手续。对于紧俏专业的人才,在考察合格的基础上,人事处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后可直接签订协议。
(二)教职工调出工作程序
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人事调配小组审议→分管院领导审核→学院审定→办理调出手续。
(三)教职工的续聘与解聘
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人事调配小组审议→分管院领导审核→学院审批→办理续聘与解聘手续。
(四)教职工校内异动工作程序
本人申请→原单位同意→接受单位同意→人事处审批→分管院领导审定(必要时学院审定)→办理异动手续。
三、人才的引进
(一)引进计划的控制
1.严格控制人员编制,人员调入须在编制限额内进行,凡满编或超编的单位,原则上不能增加人员。
2.因缺编要求调入人员的单位,应在每年十月以前向人事处报第二年的进人计划,经学院批准后方能按批准的计划进人,不预报进人计划的单位不能增加人员。
3.严格控制行政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的增加,原则上不单独调入非教学人员。
(二)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遵纪守法,综合素质高,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为人师表,服从组织安排。
2.本科及以上学历。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专业带头人或特殊人才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
(三)拟引进人才的具体要求
1.高层次人才
除具备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教授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教授。近三年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一个以上,并在本学科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两篇以上或获省部级以上学术奖励;或独立出版学术专著一部。
博士。近三年主持或参与省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并在本学科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以上;或在本学科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3)、教学能力强,能独立完成本专业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4)、教授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博士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2.专任教师(含实验教师)除具备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特别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1)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全日制本科学历且己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有三年及以上现场工作经验)。
(2)专业知识扎实,语言表达能力较好,普通话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仪态仪表端正。
3.能工巧匠
除具备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特别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1)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市级及以上岗位能手、技术标兵等荣誉称号;
(2)有五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专业技能娴熟,动手能力强,语言表达能力较好,仪态仪表端正。
4.其他岗位
除具备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有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从业资格证或专业技术等级证。(2)有一定的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工作经验。
(3)有良好的交流沟通能力和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
(四)教职工家属的安置
1.教职工两地分居配偶的安置。学院原则上不解决配偶的工作问题。
2.教职工子女的安置。教职工子女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符合基本条件的,按人才引进工作程序,同等条件可优先考虑引进安置。
(五)拟引进人员的考核和审批
1.高层次人才、专任教师(实验教师)及企业能工巧匠由系部负责组织考核,组织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处参与。
考核内容应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政治思想表现,专业技术能力,交流沟通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工作业绩,健康状况等。
专业技术能力考核应重于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原则上应进行面试,专任教师应进行试讲,实验教师还需进行实际操作的考查,具体内容由考核小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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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四)各部门必须在调出人员的《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离校手续通知单》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对工作、财务移交手续未办理好的调出人员,部门不得签名、盖章。如由于签名人不负责任,造成调出人员带走学院财产而无法追回者,学院追究签字人员的行政及经济责任。
十、其他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