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人才住房保障申请及分配管理

永安市人才住房保障申请及分配管理

实施意见(试行)

(永委办〔2016〕45号)

为全面落实人才工作部署,发挥住房在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省和三明市委、市政府有关人才住房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人才住房保障的申请对象、条件及程序1.申请对象

(1)在我市创办(领办)企业持有客商证满1年人员,或企业纳税满1年、年均纳税金额满2万元持有股份最多且为该企业法人代表,或已被我市企业、事业(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编制人员)单位正式录(聘)用在职(工作满一年)的以下人才,可以申请购(租)房补贴或租赁人才公寓。

一类。①设区市的优秀人才、拔尖人才、“特支计划”人选及“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人选;②具有博士学位的各类人才,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特级教师,省级学科带头人;③符合申报当年度《福建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三明市导向专业人才

二类。①具有全日制硕士学历学位的各类人才;②具有副高级职称人员;③永安市优秀人才

三类。①符合申报当年度永安市紧缺急需专业且入学时为本一批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②入学时为“985”、“211”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③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其他人才

入学时为本一批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仅限申请人才公寓或租赁住房补贴(指工作单位在市区且父母在市区无住房)。

(2)对以下人才,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落实购(租)房补贴政策。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首席专家以及其他国家级高层次人才;

省引才“百人计划”入选者,省特支人才“双百计划”入选者,省优秀人才“百人计划”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人选;省级高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级名校长及其他省级高层次人才等;

柔性引进的高端人才;

缴纳地方级税收连续三年位列前10名的企业核心专业人才;

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其他“一事一议”人才。(3)夫妻双方只能一方提出申请,不重复享受。(4)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相关人才住房保障申请:

①申请人及配偶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

②申请人及配偶“两违”(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未整改的;

③申请人及配偶违反物业合同约定欠缴物业服务费6个月以上失信的;

④申请人及配偶信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后重复信访的;

⑤申请人及配偶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人员或人民法院认定的债务未清偿的,不能申请购房补贴;

⑥申请人申请时距法定退休时间不足1年的,不能申请购房补贴;

⑦申请前在我市相关单位工作时间加上申请日至法定退休时间不足5年的,不能申请购房补贴;⑧其它有关政策规定不得申请或享受相关人才住房保障的

2.住房条件

①申请首次购房、租赁住房补贴或人才公寓条件。申请人家庭(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市区无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申请购房补贴须5年)内在我市没有住房交易行为。申请人住房离婚析产满3年(申请购房补贴须5年)且属于无住房的一方可申请人才住房保障。

②申请购买改善性新建商品住房条件。申请人家庭(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市区仅有一套普通住房(住房面积144平方米以内),可以申请改善性住房购房补贴。

享受过房改房、集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购房优惠政策的家庭,仅限申请购买改善性新建商品住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须取得完全产权方可申请。

3.申请程序

申请政府主导投资管理的人才住房或购(租)房补贴,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和证明材料。

(1)初审。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审核同意并在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统一由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市房管局审核住房状况。

(2)审核。市房管局将符合人才住房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市委人才办,市委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分类认定。

(3)评分。市委人才办牵头对申请人根据其业绩贡献、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经历和申请时间等情况制定百分制评分办法进行评定(具体评分办法及其标准由市委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4)公示。市委人才办根据人才审核、分类认定和评分结果,在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工作单位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5)分配。经公示无异议,由市房管局按评分的分数和配额进行配租选房或发放购(租)房补贴,配租选房或发放补贴结果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对同类别申请人按分数由高到低确定购(租)房补贴、配租选房的顺序,分数相同时通过抽签决定先后顺序;对不同类别申请人的配额按照一类人才优先安排、二类人才优先于三类人才、三类优先于全日制本一批高校毕业生的顺序进行。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需确定一人为申请人,但可累积加分。

申请本单位主导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认定、公示、分配。

4.申请材料

申请政府主导投资管理的各类人才公寓住房或购(租)房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1)《永安市人才住房保障申请表》;(2)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3)户口簿复印件(含户口簿首页)2份;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复印件2份;离异未再婚提供未再婚承诺书1份、离婚证复印件2份、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复印件2份;丧偶未再婚提供承诺书1份;未婚提供承诺书1份;

(5)申请对象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6)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7)申请前12个月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和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

(8)用人单位出具的人才证明材料(须体现在我市工作时间、主要业绩贡献)、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9)创办(领办)企业的申请人,出具申请前12个月企业纳税证明和银行流水单据,持客商证申请人提供客商证复印件;

(10)家庭中有已满18周岁全日制在校就读的子女,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市委人才办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创办(领办)企业的申请人无需提供第(6)项材料、第(7)项中的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凡提供复印件由用人单位随带原件送市委人才办验证,送市房管局审核住房状况时随带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原件验证。

二、人才住房保障的形式

(一)租赁补贴

符合人才住房保障条件的各类人才,因单位或政府主导投资管理的人才公寓租赁已满或没有相关房源而未能获得实物配租的情况下,可在我市房屋租赁市场自行租赁住房,实行租房分类补贴。

1.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按申请人在我市市场承租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贴,一类人才补贴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补贴面积:家庭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总补贴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单身不超过70平方米;二类人才补贴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补贴面积:家庭人均不超过35平方米(总补贴面积不超过110平方米),单身不超过60平方米;三类人才补贴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补贴面积:家庭人均不超过30平方米(总补贴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单身不超过50平方米。入学时为本一批高校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参照三类人才补贴标准和面积。夫妻双方同属人才的按就高标准予以享受相关政策。家庭人口指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已满18周岁全日制在校就读的子女(下同)。

2.补贴资金发放方式

市房管局根据认定的租赁补贴名单和经租赁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按月计算,每年6月和12月各发放一次,补贴资金统一拨付到申请人所在单位,由单位发放给申请人。所需补贴资金经市委人才办批准后,从人才发展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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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高校毕业生、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等情况进行查询、确认

市商务局负责企业客商证情况进行查询、确认。市工商局负责对申请企业注册信息进行查询、确认。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相关企业缴纳税收情况进行查询、确认。

本实施意见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房管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之前有关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