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度品牌促进体系项目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品牌促进体系项目的通知川商规〔2012〕100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为做好我省品牌促进发展工作,提高我省企业品牌效应,扩大品牌市场消费,促进居民消费需求结构升级,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支持酒类追溯体系建设等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11号)要求,现就组织申报2012年度品牌促进体系项目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支持商贸流通大型企业品牌发展项目支持商贸流通大型企业利用自身的品牌价值和营销资源、场地资源、管理资源为四川品牌提供销售便利,建立品牌推介中心、名品展示展销中心、品牌营销网络中心,带动品牌销售,扩大品牌消费

(二)建设品牌促进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我省第三方服务机构或龙头企业对特色商品等开展集体展销、打包宣传、集中推介、网上推介和提供策划设计、品牌孵化、人才培训、产权保护、法律咨询等品牌培育保护以及品牌监测、分析报告等信息服务的工作,促进品牌消费。—1—

二、支持标准采取以奖代补形式,按照不超过支持内容所需资金的50%给予财政补助,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1.商贸流通大型企业品牌发展项目的申报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800万元以上,并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者四川省著名商标;(2)总部在四川注册;(3)连续稳定经营3年以上(含3年);(4)有较强的品牌运营、策划、招商、销售能力的大型企业,2011年度销售额在30亿元以上;(5)银行贷款信誉等级在aa级以上;(6)信誉好,过去3年内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2.品牌公共服务平台的申报条件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并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者四川省著名商标;(2)总部在四川注册;(3)连续稳定经营3年以上(含3年);(4)有较强的品牌运营、策划、招商、销售能力的大型企业;—2—

(5)2011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农产品类销售额5亿元以上);(6)银行贷款信誉等级在aa级以上;(7)信誉好,过去3年内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第三方机构的申报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总部在四川注册;(3)有3年以上(含3年)从业背景,具有相关部门和机构资质的认证;(4)提供了稳定、可靠、便捷的网上洽谈、交易等电子商务服务平台;(5)在国内外开展了5场次以上的区域品牌推广展示宣传或“名优特新”商品大集或“名品进名店”等产销对接活动,其中省外区域品牌推广必须有2次以上;(5)有较强的品牌运营、策划、招商能力,服务的商品在全国有较强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的知名品牌;(6)信誉好,过去3年内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需递交申报材料1.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2.项目申报表(附件2);

3.承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4.项目执行情况的证明、费用明细及支出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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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一年度承办企业的经营情况审计报告,并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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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完成应达到的要求1.商贸流通大型企业品牌发展项目完成后,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在发展自有品牌引进省内知名品牌入驻,品牌企业户数500户以上,年销售额35亿元以上,且在同行业中增长速度较快

2.品牌公共服务平台建成后,形成一批四川名特优新产品聚集区,重点培育具有鲜明特色、技术优势、发展潜力和符合市场需求的2个品牌以上产品品牌或特色品牌系列产品,单个品牌销售额5亿元以上(农产品类2.5亿元以上)。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处龙涛028-83220950省商务厅规划财务处王荣贤028-83233299省财政厅外事外债处晏阳028-86726975特此通知。—6—

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2012年8月23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四川省商务厅办公室2012年8月28日印发—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