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高技能人才是我省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现代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骨干力量。加强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于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推进我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省技术工人队伍总量不足,总体素质偏低,结构失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加强技术工人队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紧紧抓住培养、引进和使用三个环节,制定规划,完善政策,创新机制,营造环境,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是:通过3-5年的努力,力争全省高技能人才数量以年均15%以上的幅度增长,到2010年达到150万人左右,实现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总量大幅度增加,结构明显优化,总体素质显著提高,基本形成一支适应我省加快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需要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二、制定工作规划,落实工作职责

积极制定工作规划。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部门,认真制定本地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中长期工作规划,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相应措施,抓好规划和计划的实施。要建立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责任制,通过建立目标责任制和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等形式,明确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以及相关机构的工作分工和职责,形成有利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格局。

切实履行综合管理职能。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大力加强调查研究,定期对本地区企业、劳动力市场高技能人才的需求进行分析,为行业、企业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信息服务。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展高技能人才的培训、考核鉴定和资格认证等工作。加强督促检查,抓好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解决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协调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制定本行业重点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实施计划,推动行业组织和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级职业资格培训、高新技术技能培训和高技能复合型人才培训。各地各行业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库,发掘整理和推广高技能人才的绝招绝技,组织高技能人才开展技术攻关、人才培养和同业技能交流等活动,发挥优势人才资源在经济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加快高技能人才市场体系建设,消除影响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体制性障碍,逐步实现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的联网贯通,促进高技能人才的合理流动。组织和引导企业做好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的引进工作,制定并落实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政策措施。

三、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程

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力度。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着力在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开展技能振兴行动。按照“需求定向,企业主导,行业参与,条块结合,政府帮助,政策支持”的原则,重点在机械制造、医药、服装、建筑、能源、交通、环保、电子信息等领域实施高级技工培养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大规模的高技能人才培训。通过企业培训与学校培养相结合、在职培训与脱产学习相结合、个人自学提高与企业和社会支持助学相结合等方式,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特别是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

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充分发挥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高职院校作用,加快建设一批门类合理、布局得当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进一步突出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办学特色。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在实施学制教育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同时,要积极招收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在职职工、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采取学校教育与企业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培养既掌握高超技能,又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和前沿技术的高技能复合型人才。改革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高职院校要面向社会和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国家职业标准,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目标,调整专业设置和教学计划,加大实用技能训练的内容,并在毕业生中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培训。充分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训中的主体作用,指导大、中型企业办好自有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本企业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以及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鼓励和帮助中小企业与职业教育院校、大型企业培训中心、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培养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

多渠道培训高技能人才。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根据企业、劳动力市场需求和技能劳动者个人自我发展需要,面向企业职工、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及其他人员,开展技能提高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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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培训机构的收费办法。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承担委托培训任务的企业培训中心,可根据学制教育和职业培训的类型,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的高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可从地方再就业培训经费中给予补贴。

七、加强舆论宣传,营造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大力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和宣传途径,大力宣传人人可以成才的观念,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宣传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使用的政策措施,宣传优秀技术工人的典型事迹,营造有利于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氛围,使高技能人才同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一样受到社会的广泛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