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舟
政办发[2006]21号)
2008-06-06点击查看全部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6〕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日
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以及竣工验收程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级政府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虽不利用上述资金,但土地使用权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的项目也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市发改委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四条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要领域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中长期计划的要求,提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其中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以及建设内容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市级政府投资重点用于以下领域:
(一)渔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组织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全面审查和总结。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八条市级政府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审批按本程序管理。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且政府投资资金占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项目审批也适用本程序。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且政府投资资金占项目总投资20%以下(不含)的投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立项按项目属性管理。
申请国家、省资金补助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年度计划分为续建项目计划、新建项目计划、预备项目计划三种计划类别。预备项目在计划年度内完成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经批准可转为新建项目计划。
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择。
第十条续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并将延续到本计划年度的项目。
新建项目是指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建设条件具备,能在本计划年度内开工的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但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特别是工可未批复或资金未落实、用地手续未办理的项目。
第十一条市政府各主管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和各县(区)发改局根据全市发展规划和项目情况,衔接部门预算,于当年9月底提出所属的政府投资项目下一年度建设计划申请,报市发改委。
第十二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法人名称;
(三)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周期;
(四)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
(五)资金来源;
(六)使用单位名称;
(七)项目进展情况和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市发改委汇总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申请,经组织评估、论证或审核后,会同财政部门衔接政府年度预算及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建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发改委应及时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县(区)发改局。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或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由项目业主或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发改委经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当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在执行中有追加时,优先安排列入年度计划的预备项目。
第三章项目建议书审批
第十六条项目建议书应由市级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或县(区)发改局上报或转报。
市级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原则上应由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省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国家审批的或重大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十七条项目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业主(或筹建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提出的背景、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址、拟建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期限、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意向以及经济和社会效果初步评价等。
第十八条项目建议书上报或转报时需附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文本及申请报告;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城市或村镇总体规划的初审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初审意见;
(四)政府投资、其他出资方及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意向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上报市发改委的项目建议书,一般应由市发改委组织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
转报国家、省审批的项目建议书,由市发改委组织初审。
第二十条市发改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向申请单位出具《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项建书)审批联系单》;
对申请材料齐全、同意受理的,应在联系单中注明受理时间,并承诺审批时限。项目建议书评估论证时间不计算在市发改委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对需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在联系单中注明需补正的材料。补正材料需相关行政许可和审批部门协助办理的,联系单应抄送相关部门;对需延期办理的,应在联系单中注明延期原因;
对不予受理的,应在联系单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市发改委在项目受理后6个工作日内(不含咨询评估时间)对是否同意立项进行批复。批准立项的批复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
(三)项目选址、拟用地规模及总体布局;
(四)项目总投资框算及资金来源;
(五)项目业主、建设工期;
(六)明确是否实施“代建制”;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根据市发改委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业主开展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评、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并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
第四章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第二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级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或县(区)发改局上报或转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省、市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国家审批的或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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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县(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程序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