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组织开展第八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1]

《邵阳市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根据《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意见》(湘工发„2014‟27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服务职工,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缓解职工医疗费用压力,经市总工会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互助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市总工会统筹市县两级工会组织开展互助活动,市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中心)、县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县级中心)负责抓好任务落实。

第二条市级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互助活动的政策咨询、互助金收缴、补助金审核与发放、数据统计分析、资料归档等工作;县级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互助活动的政策咨询、互助金收缴、补助金初审、数据整理上报等工作。

第三条互助金来源:

1.职工个人缴纳;

2.工会经费资助;

3.政府(行政)经费支持;

4.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5.上年度结存的互助金;

6.利息收入及其他方式

第四条第二期互助活动周期为一年,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14年11-12月为互助金统一收缴期。参加单位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予受理。续缴单位提前办理续缴手续的,提前缴纳期间不重复互助。本期活动不设免责期。

第五条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参加对象为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与参加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且参加了工会组织和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在职职工,也可成建制组织参加(以下简称“参加人”)。

第六条互助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人由所在单位(以下简称参加单位)工会统一组织收缴互助金,根据工会组织关系,在市或县级中心办理参加手续。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率原则要达到100%,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率应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80%;符合参加条件职工人数低于30人的,应当全部参加。

第七条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分为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项目和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参加住院医疗互助项目的职工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缴纳互助金,参加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的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缴纳互助金,每人限缴一份。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受益人为参加人本人。受益人死亡,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九条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市级中心设立专户,实

2行集中存储和统一管理。互助金缴纳后,不予退还。互助关系允许随劳动关系在本市范围内转移、接续。

第十条市职工医疗互助专户下设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等专门科目,实行单独核算。户名:邵阳市职工互助保障会;帐号:1906210309100019081;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宝西支行。缴纳方法:县市区需将所有参加单位互助金收齐后统一缴存,并提供所有参加单位名册和缴费金额的明细表。市直参加单位直接将医疗互助金缴纳到指定帐户。各单位缴存互助金时必须在“汇款摘要”一栏里署名:“2015年度职工医疗互助金(或2015年度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金)”。

第十一条互助金全部用于参加活动职工的医疗费用补助,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互助金,不能随意扩大开支范围。互助活动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县两级工会从同级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市县两级工会成立由本级工会保障、财务、经审、纪检等部门,参加活动的基层单位和职工代表组成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职工互助保障会成立由本级财政、医保、审计等部门,参加活动的基层单位和职工代表组成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每个互助期结束后,对互助金收支及互助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审计。互助活动接受同级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检查审计,同时接受职工互助保障会的审计检查与监督。互助金的收支和职工受益等情况,通过有关媒体定期进行公

3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项目

第十三条互助活动责任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发生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等报销后,对剩下的个人自负部分(主要指“医保统筹段自负”部分,不包括“完全政策自负”、“部分政策自负”、“起付线”、床位费等),补助标准为补助基数的90%,实行统一一个补助比例,不分段。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已加入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在职职工,单位建立了工会组织的可以成建制参加。其在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发生医保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

一、二级医院补助10%,三级医院补助12%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在一个互助活动责任期内,补助金的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参加人申请互助活动补助金按每次住院分别办理,分别计算,在责任期内累计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最高补助限额5万元。

第十五条参加人跨互助保障期住院的医疗补助,按照两期的住院天数分别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分摊计算补助基数,再分别按照不同互助保障期的补助标准计算补助金。住院当天计入住院天数,出院当天不计入住院天数。

第十六条参加单位参加互助活动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参加单位公章:

41.《邵阳市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审批表》(表1)excel格式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报表;

2.《邵阳市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名册》(表2)excel格式的电子文件和纸质名册

第十七条参加人申请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时,应由参加单位工会负责人(或本人)向市或县级中心申请办理。办理时提供以下资料:

1.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明细、收据原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住院费用结算单的原件(须加盖医保部门公章);

2.《邵阳市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审批表》(表3)一式二份并加盖参加单位印章;

3.参加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亲属代办,须带代办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参加人不得委托非单位工会负责人及亲属之外的其它人代办

4.出院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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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对冒领、超领医疗补助的,中心有权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医疗机构、参加单位和参加人有权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三十条互助活动期满互助责任即告终止。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邵阳市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