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组织场所管理办法5篇

河北省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活动中心、村民议事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的功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

第二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党员干部学习、工作、活动的主要阵地,是为村民提供文化、教育、娱乐等公益性服务的重要场所。

第三条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和使用,有利于充分发挥村级配套组织的职能作用,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二章设施配套

第四条每个建制村都要拥有符合基本工作和活动需要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每个活动场所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90平方米,各地可根据各村实际,适当扩大面积,丰富功能。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总体协调工作,乡镇党委负责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要充分体现“一室多能”,方便群众参与各类活动。按照“布局整齐、摆设规范”的要求,活动场所内分别设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办公室、党员群众活动室、图书室等。

第六条党员群众活动室内基本实现“五个有”标准。有符合标准规格的党旗,有完善的电化或远程电教设备,有足够的桌椅,有充足的学习资料,有健全的制度。有条件的可添置微机等现代办公室设备。

第七条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大门口两侧悬挂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标示牌,右侧为村党组织标示牌,左侧为村委会标示牌,其它村级组织如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连等组织制作合适尺寸小标示牌悬挂其办公室门口左上方。标示牌由各设区市统一样式,明确材质、字体、颜色等方面的具体制作要求,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统一制作。

第八条场所外围根据实际情况可砌围墙(砖墙或透视墙),也可直接与室外广场相连,形成开放式阵地。要规范设置固定的党务、村务公开栏。

第九条庭院建设要结合实际,由村党组织制定规划,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美化院内环境,做到整洁、美观、大方。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十条新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及办公设施是国有资产,使

用权归村集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坚决防止随意出售、出租、抵押、变卖活动场所等现象的发生,确保活动场所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原有村级活动场所,没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的,2008年底前要补办齐全。

第十一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法律文书,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委托县(市、区)组织部门保管。处置新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及办公设施,应当比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任何部门不得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进行财产封存或判罚将其抵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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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设区市可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