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工伤管理制度

工伤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强化工伤处理程序,明确员工工伤受理的范围和工伤医疗费、伤者生活费、护理费等的支付办法及标准,落实和追究相关人员的工伤责任,保障公司和员工的正当权益。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之工伤处理事项。3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4权责

4.1人事部负责本制度之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4.2总经理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4.3人事部全权负责员工工伤事宜的处理

4.4各部门负责向人事部提出本部门员工工伤发生事宜的报备、日常工伤的预防。5内容

5.1工伤认定范围

5.1.1员工在下列情况受伤或意外伤害才作工伤受理

5.1.1.1员工在上班时间内在本公司区域范围内工作,身体受到意外伤害的

5.1.1.2员工受公司指派在外工作时身体受到意外伤害的

5.1.1.3员工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打击报复,身体受到意外伤害的

5.1.1.4员工在上下班时间且在必经的路途中受到的意外伤害(有需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方和个人过失责任时除外,即对有需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方,公司将协助员工依法予以追究责任第三方;属个人过失时,公司概不负责)

5.1.2员工下列情形的伤、病不能作工伤处理

5.1.2.1因犯罪或违反治安、交通管理伤亡的

5.1.2.2因酗酒导致伤亡的

5.1.2.3员工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发病及因此导致的昏倒、休克等

5.1.2.4员工在公司内、外打架斗殴受伤的

5.1.2.5员工虽受公司指派在外工作,但在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或因个人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

5.1.2.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属于工伤范畴的其他意外伤害事项

5.2工伤处理

5.2.1当工伤事故发生时,应立即对工伤人员的伤口进行包扎或采取其他急救措施,同时通知一级主管和人事部;若情况严重的,部门须立即报人事部,安排车辆送伤者至医院诊治或抢救

5.2.2送伤者到医院紧急救治的门诊挂号费、医疗费和住院生活费由人事部向公司申请借支(使用规范的财务借支单,否则不予借支)经副总经理、总经理(或其委托人、代理人)审批,财务部支取审批通过的相应款项金额,然后陪护工伤人员前往医院进行诊治或抢救

5.2.3工伤员工因伤情严重需住院治疗时,住院期间需向医院预付的医疗费用,由人力资源部通知财务部出纳办理

5.2.4工伤无论大小,工伤发生部门、车间都必须在工伤发生后,即刻填写《员工工伤记录》向人事部书面报告工伤经过、情形、原因和责任分析等。但因工伤情况紧急或其他原因即时不能填写的,工伤发生部门、车间务必在工伤发生的24小时内(即不能超过工伤发生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毕并报交人事部。人事部须对工伤事故进行细致调查并拟定处理意见交付副总经理批示。

5.2.5工伤无论大小,人事部必须在48小时内填写经与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定有效的工伤申报表或其它途径、方式,按协定的申报程序并提交公司的保单号及工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录用(在职员工)证明等资料,向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备工伤发生事宜(以便日后工伤索赔事宜的办理)

5.2.6工伤员工经医疗机构鉴定为残疾者,人事部须向劳动部门申请评残,并根据评定结果向工伤投保单位或公司申请并办理工伤伤残索赔事宜

5.2.7人事部须专人负责并跟进工伤员工医疗情况,并依据工伤员工治疗情况及伤残评定情况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和办理医疗赔偿、伤残索赔事宜;工伤发生部门、工伤员工须全力配合人事部致力于工伤事件之调查、治疗、索赔事宜

5.2.8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公司有权全部或部分终止对工伤员工所承担的工伤责任

5.2.8.1工伤属员工本人违章作业造成之意外伤害

5.2.8.2工伤员工医疗期间故意不配合公司之工伤医疗及其他工伤处理事宜的

5.2.8.3工伤期间,工伤员工本人非工伤之其它疾病、伤痛的

5.2.8.4工伤终结后因个人原因所导致之伤情复发的

5.2.8.5工伤终结后从公司离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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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本制度由人事部负责解释及实施

5.5.3原有工伤管理的有关制度与本制度相关内容有异的,以本制度为准

5.5.4本制度未尽事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