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范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江东创新创业,不断提高江东区持续竞争力,根据《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创新型紧缺型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及相关规定,结合江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江东区企事业单位正式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其中企业人才需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大榭开发区无住房(包括父母、配偶、未婚子女)。

第三条

江东区人才住房保障采取购房补助、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租赁三种形式。

第四条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住房保障的受理、审核、管理及保障资金拨付;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人才公寓的建设、申请人住房情况核查和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

第二章购房补助

第五条购房补助对象由江东区骨干企业正式新引进,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服务期协议,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房补助,用于补助在甬购买自住用房:

(一)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近5年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前三位完成人;

(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

一、二层次入选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人才;

(四)浙江省特级专家,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

一、二层次人选,钱江学者、甬江学者特聘教授,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并被聘任的人员,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创新人才,入选浙江省千人计划的人才;

(五)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奖获得者,近5年地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或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的前二位完成者,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其他具有正高职称并担任区级及以上重点科技项目、重点建设(或扶持)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主要负责人,或被评为区级及以上优秀学科带头人、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或带科技成果来江东实施转化的海内外创新型人才,或入选宁波市千人计划的人才;

(六)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或区“2636”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近5年区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二位完成者;其他具有副高职称、高级技师资格或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并成为区级及以上重点科技项目、重点建设(或扶持)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主要负责人,或被评为区级及以上优秀学科带头人、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或带科技成果来江东实施转化的海内外创新型人才;

(七)特别优秀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江东区服务业政府特殊津贴人才

第六条购房补助标准

以上第

(一)

(二)

(三)类人才一次性补贴100万元;第

(四)类人才一次性补贴80万元;第

(五)类人才补贴30万元,其中首期补助12万元,余款每月补贴3000元(补贴时间5年);第

(六)

(七)类人才补贴20万元,其中首期补助8万元,余款每月补贴2000元(补贴时间5年)。上述首期补助,原则上将款项直接转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发放现金。夫妻双方同时引进,且都属易地安家补助享受对象的,按一方全额、一方半额的补助标准实施。因故提前离开我区的,按服务期限递减收回补助费。

符合购房补助条件的人才,自愿选择租房补贴的,按照2500元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其后又申请购房补助的,已发放租房补贴在补助款中扣除。

第三章租房补贴

第七条租房补贴对象由我区企业正式新引进,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租房补贴:

(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流动站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具有正高职称并被聘任的人才;

(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具有副高职称并被聘任的人才;具有高级技师资格并被聘任的人才;

(三)在国际知名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或者行业全国排名100强企业中担任中高级管理或技术职位,引进后在我区服务业和制造业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和技术职务的人才;

(四)在江东区领办、创办企业的海外创新创业人才和归国留学人员;

(五)符合《宁波市江东区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紧缺专业人才;

(六)毕业后3年内,在江东区创业一年以上,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并带动大学生就业3名以上的大学生创业人才

第八条租房补贴标准

租房补贴享受时间为3年。第七条第

(一)类人才每月补贴1500元;第

(二)

(三)

(四)类人才每月补贴1000元;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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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和区住建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江东区之前有关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