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事厅文件
川组通[200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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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省级各部门干部(人事)处,有关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现将《四川省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
2004年12月29日
四川省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选调生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调生是指省委组织部有计划地从高等院校选调并主要分配到基层工作,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应届优秀毕业生.选调品学兼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重点是培养基层党政领导后备人选,同时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培养高素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做好选调生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三)按需选拔,合理安置原则;
(四)注重培养,动态管理原则;
(五)全面发展,大胆使用原则.
第二章选调条件
第四条选调生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有理想,有道德,守纪律,是非观念明确,作风正派,艰苦朴素,有奉献精神;
(三)学习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的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有发展潜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五)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取得学士学位以上(含学士)的应届毕业生;
(六)大学本科毕业生2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28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32周岁以下;
(七)身体健康.
第三章选调程序
第五条选拔选调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报送需求计划.各市(州)委组织部及省级部门根据编制空缺,于每年8月底前提出选调生需求计划,书面报省委组织部.
(二)确定选调数量及结构.省委组织部根据全省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选调生需求计划,确定每年的选调生数量及结构.
选调生人数列入当年干部编制计划.女学生一般不低于20%,少数民族学生应占一定比例.
(三)发布简章.向有关高校公布选调生选拔简章.
(四)宣传动员.有关高校动员符合条件的人选参加选调.
(五)报名推荐.学生自愿报名,院(系)审核,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定同意,按省委组织部分配的拟参加笔试人数的一定比例向省委组织部推荐参加选调的初步人选.参加选调的人选应填写《四川省选调生登记表》.推荐参加选调的人选由有关高校公示.
(六)确定考察面试人选.省委组织部对学校推荐参加选调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察面试人选.
(七)考察面试.省委组织部组织考察面试组对确定为考察面试的人选进行考察面试.根据考察面试情况量化评分.
公布考察面试成绩.
(八)笔试.根据考察面试成绩,分学校按拟参加笔试人员数依次确定参加笔试人员.公布笔试成绩.
(九)确定拟录用人选.根据考察面试成绩,笔试成绩加权综合,依次确定拟录用人选.公布综合成绩.
公示拟录用人选.
(十)体检.对确定的拟录用人选,省委组织部委托高校组织到统一指定的市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按照规定进行体检.拟录用职位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进行.
(十一)签订就业协议.省委组织部与体检合格的拟录用人选签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考上当年研究生的,可尊重本人选择.
第四章分配派遣
第六条选调生一般应分配到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乡镇,街道和基层企事业单位工作.原则上不派遣到籍贯和出生地所在的县(市,区).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可直接派遣到县(市,区),市(州)及省级党政机关.
分配方案由省委组织部下达到市(州)委组织部及省级部门干部(人事)处.
市(州)委组织部及省级部门干部(人事)处将再次分配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选调生报到后,在实行公务员制度单位的,由市(州)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第八条高校接到选调生的分配去向通知后,按照分配去向,及时将档案转递到有关的市(州)委组织部或有关单位干部(人事)处.其中分配到地方基层单位的,由市(州)委组织部转递到县以上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章培养锻炼
第九条以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为重点,全面提高选调生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十条选调生培训计划列入干部培训规划.对新确定的选调生,上岗之前,进行岗前培训;工作一年后,在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省委组织部有计划的举办县处级选调生培训班;各市(州)委组织部也要适时举办选调生培训班.
第十一条适时选派部分优秀选调生到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学习考察,到国(境)外学习深造,到上级机关或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
直接分配到省,市,县级党政机关的选调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当下派到基层工作1至2年.
要注意对选调生进行多岗培养锻炼.科级以下选调生在同一岗位工作2至3年,一般应进行轮岗交流或跨单位交流;科级选调生还可根据需要进行跨县(市,区)交流.
要分配给选调生一些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把他们放到艰苦的环境中经受磨练.
第十二条各级组织部门和选调生所在单位要重视做好选调生思想政治工作,关心选调生的政治进步.
第六章选拔使用
第十三条对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群众公认,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要大胆选拔使用.表现特别优秀的,可按规定破格提拔.
选调生职务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并报上级组织部门.
第十四条选调生在县(市,区)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两年后,一般应调整交流到能更好发挥其作用的部门或岗位.适合做乡镇,街道或机关领导工作的,及时提拔到领导岗位;适合从事党政机关工作的,应及时调整到县以上党政机关.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人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挑选.
第十五条对经过一定时间锻炼,德才素质好,表现优秀,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应列入相应后备干部名单进行培养.
第七章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选调生按同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选调生考核,奖惩,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等按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选调生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逐步建立选调生信息资料库,跟踪选调生的培养,管理和使用情况.
市(州)委组织部,省级有关部门干部(人事)处每年年底向省委组织部上报选调生情况统计表.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的不再纳入选调生管理:
(一)本人不愿意从事党政工作的;
(二)干部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问题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服从分配的;
(五)参加工作10年内没有走上正科级领导岗位或15年内没有走上县(处)级领导岗位的;
(六)因其它原因不宜作选调生的.
调整出选调生的名单,由市(州)委组织部或省级部门干部(人事)处报省委组织部审定.
第二十一条选调生的调动须经组织部门同意,按分工和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转任)手续.
在本市(州)内调整工作单位的,须经市(州)委组织部同意;市(州)之间调动,由市(州)委组织部协商,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市(州)调省级机关的,须经省委组织部同意.
第二十二条市(州)委组织部要把对选调生的培养,使用情况作为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适时进行督促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市州,县区仅限党政网上发出)
主题词:选调生工作办法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办公室2004年12月29日印
(共印500份)
第二篇:《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2000-01-19)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从高等院校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选调生)到基层工作,是新形势下培养造就跨世纪优秀年轻干部的有效途径,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调生到基层工作,重点是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同时,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培养和输送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因人制宜、合理分配、有利于发挥专长的原则,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大胆使用的原则,积极为选调生创造条件,促使他们尽快健康成长。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选调生,系指经省委组织部直接选调并分配到基层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
第二章选调分配
第五条选调范围。高等院校国家任务计划应届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
第六条选调数量。每年根据需要确定,其中女性一般不低于15%,少数民族学生要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选调条件:
1、拥护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
2、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团结同学,有吃苦奉献精神,志愿到基层工作,组织观念强,服从统一分配。
3、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好的文字基础和口头表达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4、学生干部中的中共党员(预备党员)或三好学生,并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
5、身体健康,适应基层工作需要。
第八条招考录用:
发布招考简章、通知。按照省委确定的选调原则和要求,选调前发布招考简章,下发选调通知,就选调的有关问题向社会和各高校公布。
报名。高等院校按照选调要求,进行动员和部署,讲明选调的意义、条件,以系为单位组织报名,报校(院)党委研究同意后,填写《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选调报名登记表》,报省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
考试。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考试中心,对符合选调条件的毕业生进行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按录用人数1:
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通知高校填写《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选调分配登记表》一式两份,报省委组织部。
考察。对确定为考察对象的选调生,省委组织部组织人员进行全面考察,逐一形成考察材料,研究提出拟录用的初步名单。建立考察责任制,对考察情况考察人要逐一署名,如发现考察失实,要追究考察人的责任。所在院校也要如实介绍学生的情况,如发现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对院校予以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的选调计划。
体检。对研究确定的拟录用人选,通知高校组织其到统一指定的市地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录用。体检合格后,作为正式录用人选,办理国家公务员录用手续。选调生一经省委组织部确定录用,高校和本人不得另找其他接收单位。
第九条分配、派遣。选调的毕业生由省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地域情况分配到市地。市地委组织部根据省里确定的分配原则,分配到乡(镇)或市地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作。少量的也可安排到农村工作。分配意向确定后,报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后实施。
选调生纳入省毕业生分配计划,由省毕业生分配部门根据省委组织部确定的分配去向,办理派遣手续。
第十条档案转递。高校接到选调生的报到通知后,按照分配去向,及时将其档案转递到市地委组织部,由市地委组织部转递到有关县(市、区)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职务、工作安排。选调生到基层后,本着有利于成长的原则一般安排到乡(镇)担任乡(镇)长助理或村党支部副书记。到企业工作的选调生也要安排相应的职务。
第十二条到乡(镇)工作的选调生,列入乡镇行政编制,作为国家公务员管理;到企业工作的选调生,将来调入机关时,免于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接收单位,要把选调生纳入培养年轻干部工作的总体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并有专人分工负责。
第十四条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选调生的选调、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具体负责制定有关政策,抓好督促落实;定期、不定期地召开选调生工作会认,及时对选调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总结经验,推广典型,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做好选调生工作的路子。
第十五条市地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选调生的具体管理工作。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培养使用措施;每年召开一次选调生工作座谈会或工作经验交流会,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全面掌握选调生表现情况和工作管理情况,及时提出安排使用意见,每年年底向省委组织部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县(市、区)委组织部按照省、市地委组织部的要求,抓好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经常了解掌握选调生的工作、生活和表现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每年结合干部年度考核,对选调生进行一次全面考察,逐人形成考察材料,存入本人工作实绩档案。
第十七条乡(镇)和有关企业党委,主要负责落实好上级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帮助选调生解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定期向上级组织部门汇报选调生成长锻炼情况,提供填写选调生工作实绩、学习培训和考察考核的档案材料。
第四章培养管理
第十八条市地、县(市、区)委组织部和接收单位,要针对选调生的不同特点和所从事的工作,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强对他们培养教育,使其尽快成长。
第十九条搞好岗前培训。选调生上岗之前,市地要集中进行一次培训。主要是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法律法规方面的教育,介绍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风土人情、选调生成长的经验以及到工作岗位后应注意的问题等,为他们尽快适应工作奠定基础。
第二十条重视思想教育。要结合选调生的思想实际,经常对他们进行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教育,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和爱岗敬业等方面的教育。通过谈心、上党课和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国情、民情,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和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使他们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建立起与劳动人民的深厚感情,真正热爱基层、安心基层、服务基层。
第二十一条抓好理论学习。选调生到达工作岗位后,一般两年内要安排其到党校或干校进行一次系统的学习,重点学好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市场经济知识,使他们进一步打牢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比较系统地掌握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在市场经济中驾驭全局做好工作的本领。
第二十二条提高业务素质。要根据选调生的特点和工作分工,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参加业务培训,使其尽快掌握和提高所任职位必需的知识和能力,做到干一行、懂一行、专一行。要组织他们到先进地区考察学习,帮助他们开阔视野,增长见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加强工作锻炼。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使选调生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1、传帮带。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采取结对子的办法,对选调生进行传帮带。要根据选调生的不同情况,量才施教,经常给他们提要求、教方法、指路子。
2、担任助理。对德才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及时安排担任或挂任上一级领导助理职务,使他们尽快学习积累高一层次的领导工作经验。
3、挂职锻炼。每年有计划地安排一定数量的选调生,到上级机关和经济发达地区挂职工作,提高他们在不同层次、不同环境下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4、岗位轮换。在同一岗位工作2至3年,进行一次岗位轮换,以积累多方面工作的经验。
5、压担子。有意识地安排选调生到条件比较艰苦的地方,从事复杂、突击性的工作,交办一些急、难、险、重的任务,也可安排到农村任职锻炼,让他们在艰苦的环境中磨练成长。
第二十四条政治、生活上关心。对表现好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要及时列入后备干部名单,有关的会议和文件,可让他们列席和阅读。对选调生中的预备党员和团员,要积极培养,热情帮助,及时给予转正和吸收他们入党。要关心选调生婚姻、家庭等生话中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解除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工作。
第二十五条严格管理和监督。要建立健全选调生学习、考核、培训、廉政建设、政治思想工作、情况报告等管理、监督制度,用制度规范和约束选调生的言行。对他们的成绩和进步,要及时给予表扬和鼓励,对存在的弱点和不足,要满腔热情地进行帮助,对出现的一些苗头性问题,要早打招呼早提醒,使他们防微杜渐,警钟常鸣,经受住考验。第五章选拔使用
第二十六条加快选调生的选拔使用步伐。对选调生的选拔使用,要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陈旧观念,树立早出、快出、多出人才和不拘一格选拔使用人才的观念。对表现好、有发展潜力的,要大胆选拔使用。
第二十七条选调生到基层工作满2年以上的,表现好的,可提拔担任乡镇党政副职;经考核具备担任正职素质要求的,也可提拔担任乡镇党政正职;经过5年以上的锻炼,表现好的选调生,可提拔担任副县级领导职务,特别优秀的,也可破格提拔担任正县级领导职务或市地、厅局级领导职务。本地区、本部门职数已满的,可交流安排。因职数原因交流安排有困难的,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解决,以后再逐步调整到规定的职数限额内。
第二十八条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时,可制定优惠政策,让更多的选调生参与竞争;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使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党政群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要从在基层工作满二年以上的选调生中优先选调。可由各用人单位提出条件,同级组织部门负责挑选,也可采取公开招考的方式,在选调生中考选录用。
第三十条为做好选调生的推荐使用工作,省市县都要掌握一部分优秀选调生名单。县(市、区)一般掌握30名左右。市地一般掌握50名左右,省里一般掌握200名左右,并做好跟踪考察,及时提出使用的意见和建议。对优秀选调生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好中选优。
第三十一条加强选调生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从选调生到基层工作的第三年开始,省委组织部每年就其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或抽查,督促抓好使用的落实;同时各市地委组织部每年12月底都要将选调生使用情况书面报省委组织部。
第三十二条做好选调生的选拔使用,是确保选调生工作生机与活力的重要保障,是衡量一个地区、一个部门这项工作做得好不好的重要标志。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高度重视选调生的选拔使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出成效。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选调生实行动态管理。经考核,对那些不适合的选调生,报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及时调整出选调生队伍。对工作锻炼满10年和已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选调生,按干部管理权限纳入正常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文件
川人发〔2006〕43号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级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参照管理的条件
根据组通字〔2006〕27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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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3日